木林森: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完成增持计划暨拟继续增持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745
证券简称:木林森
公告编号:2026-025
木林森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完成增持计划暨拟继续增持的公告
孙清焕先生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重要内容提示:
1、木林森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或“公司”)于2026年5月27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了《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计划增持公司股份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23)。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及总经理孙清焕先生,基于对上市公司长期投资价值的认可及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计划自2026年5月27日起的6个月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方式增持公司股份,计划增持金额为人民币10,000万元至15,000万元(均含本数)。2026年5月27日至2026年7月7日期间,孙清焕先生通过集中竞价方式累计增持公司股份13,125,6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8844%,增持总金额为149,983,828.00元(不含手续费)。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孙清焕先生本次增持计划已实施完成。
2、新增持计划的基本情况: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孙清焕先生,计划自本次新增增持计划公告披露之日起的6个月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方式继续增持不低于人民币10,000万元且不超过15,000万元(均含本数)。
近日,公司收到孙清焕先生出具的《关于增持股份计划实施完成的告知函》及《关于股份增持计划及承诺函》的告知函,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增持计划实施完成情况
自2026年5月27日至2026年7月7日,孙清焕先生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集中
竞价交易方式累计增持上市公司股份13,125,6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0.8844%,累计增持金额约为人民币149,983,828元(不含手续费)。截至本公告日,孙清焕先生本次增持计划已实施完成。本次增持计划完成后,孙清焕先生持有上市公司股份564,876,893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38.0602%。本次增持情况如下:
(1) 本次具体增持信息如下:
股东名称 增持方式 增持时间 增持数量(股) 增持金额(元) 增持数量占公司总股本比例(%)
孙清焕 集中竞价 2026年5月27日 9,134,800 99,782,244 0.6155
孙清焕 集中竞价 2026年6月26日 3,578,500 45,212,447 0.2411
孙清焕 集中竞价 2026年6月29日 153,000 1,802,340 0.0103
孙清焕 集中竞价 2026年7月7日 259,300 3,186,797 0.0175
合计 -- 13,125,600 149,983,828 0.8844
(2) 孙清焕先生本次增持前后,孙清焕先生和一致行动人持股情况如下:
股东名称 股份性质 本次变动前持有股份 本次变动后持有股份
股数(股) 占总股本比例(%) 股数(股) 占总股本比例(%)
孙清焕 合计持有股份 551,751,293 37.1758 564,876,893 38.0602
其中:无限售条件股份 137,937,823 9.294 141,219,223 9.5151
有限售条件股份 413,813,470 27.8819 423,657,670 28.5452
孙项邦 合计持有股份 29,048,900 1.9573 29,048,900 1.9573
其中:无限售条件股份 29,048,900 1.9573 29,048,900 1.9573
有限售条件股份 0 0 0 0.0000
合计 合计持有股份 580,800,193 39.1331 593,925,793 40.0175
其中:无限售条件股份 166,986,723 11.2512 170,268,123 11.4723
有限售条件股份 413,813,470 27.8819 423,657,670 28.5452
二、本次增持法律审核意见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增持人在本次增持股份时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禁止收购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具备实施本次增持股份的主体资格;本次增持股份符合《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本次增持股份符合《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免于发出要约的条件;截至本专项核查意见出具之日,公司已就本次增持股份履行了现阶段所必需的信息披露义务。
三、新增增持计划的具体内容
基于对上市公司长期投资价值的认可及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孙清焕先生计划自公告披露之日起六个月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集中竞价方式继续增持不低于人民币10,000万元且不超过人民币15,000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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