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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科电气:湖南中科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环境、社会与公司治理(ESG)管理办法(2024年8月)

2024-08-30      深交所股票       查看原文
摘要湖南中科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环境、社会与公司治理(ESG)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湖南中科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的企

湖南中科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环境、社会与公司治理(ESG)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湖南中科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的企业战略与可持续发展需要,构建科学、系统、规范的环境、社会与公司治理( 以下称“ESG”)工作体系,提升公司在ESG方面的风险控制能力和价值创造能力,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下属事业部以及各级子(分)公司。各单位可根据实际管理需求,参照本办法细化相应管理规定。

第三条 公司坚持以“创造更洁净的家园做贡献”为使命,以绿色材料、智能制造共促能源变革,以诚信品质、卓越运营共创企业价值,围绕“为客户创价值、为股东谋利益、为员工谋幸福、为社会做贡献”不断探索与客户、股东、员工、行业和社会协同共进、可持续发展的未来。

第四条 ESG管理的议题具体如下:

(一)环境议题包括但不限于环境保护、可再生能源使用、节能减排、资源回收利用等;

(二)社会议题包括但不限于产品质量与安全、产品创新研发、知识产权管理、职业健康与安全、负责任供应链、雇佣与劳工准则、信息安全与隐私保护、客户服务与沟通、员工权益与福利、员工发展与培训、公益慈善等;

(三)公司治理议题包括但不限于治理结构、合规运营、廉洁管理、风险防控和公平竞争等。

第五条 ESG管理的目标具体如下:

绿色发展 公司持续开展节能减碳项目,通过设备优化与改造等措施实现能源使用效率提升;开展全方位的碳管理,通过碳足迹和LCA评价,推动产品生命周期内环境影响持续降低,到2030年,单位产品颗粒物排放量与2023年基准年相比降低6%;通过能 源的可再生来源替换进一步实现减排,到2030年清洁能源占当年总能源的 50%;积极构建循环经济体系,打造 “负极生产→使用→回收与资源再生”的生态闭环,实现废电池负极材料的回收利用,减少对资源能源的消耗。

和谐共赢 产品品质是企业的生命线,产品创新是企业的生命力,通过产品为客户持续创造价值是企业的灵魂,因此,公司不断强化质量体系建设,不断增加研发费用投入,做到产品质量事故为0,在负极材料领域拥有核心技术优势及前瞻性研发布局,为全球新能源电池客户提供一流的方案和服务;提供就业机会,保障员工权益,创造安全有保障、关怀有温度的工作环境,结合公平公正的绩效考核机制,建立短期和中长期激励计划,实现企业和员工共赢发展。明确禁止雇佣童工和强迫劳动,职业病死亡为0,并持续监督供应链伙伴避免童工、不人道待遇、强迫劳动情况出现,关键供应商的社会责任(CSR)协议签订率达100%;通过产业发展、稳定就业、教育振兴等方式,持续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对经济困难的群体提供资金、就业、教育支持。

守正经营 公司牢牢坚持守正为本,合规经营,持续完善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制度,确保生产安全、信息安全、财务安全、运营安全、政治安全,预防不可抗力因素,消除企业及供应链中存在的诚信、道德、廉洁问题,到2025年,商业伙伴或供应商的反商业贿赂培训的比例达到80%。

第六条 公司坚持ESG可持续发展理念,并贯穿于公司管理全过程。

第七条 公司建立和实施ESG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一致性原则。ESG管理应融入现有管理体系并保持一致,实现ESG工作内容的明确和流程的优化;

(二)规范性原则。ESG管理应符合现行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并随着情况的变化及时加以调整;

(三)系统性原则。ESG管理应遵循科学的逻辑顺序,系统的管理公司经营活动在 ESG 方面的影响;

(四)透明性原则。ESG管理应增强社会和投资机构对公司的了解、理解和持续信任,推动利益相关方包容共赢。

第八条 公司应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和管理手段,建立和完善科学、高效的ESG信息管理机制,及时进行信息收集、整理、分析、预测和监督,实现ESG议题和关键绩效指标有效管理。

第二章 组织架构

第九条 公司应建立结构完整、层级清晰、权责明确和运营高效的ESG管理体系,明确各层级、各部门、各岗位人员的工作职责,为公司ESG工作开展提供组织保障。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是ESG事宜的最高负责机构及ESG工作的最高决策层,负责审议公司ESG报告。

第十一条 董事会战略与投资委员会是ESG工作的研究和指导机构,负责对公司ESG战略、ESG议题管理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指导与监督公司ESG工作的落实,并向董事会汇报;

第十二条 ESG领导小组负责公司ESG工作的组织执行与推动落实,其主要职责包括:

(一)组织执行公司年度ESG发展战略、管理工作计划及目标;

(二)起草公司ESG管理办法等相关制度;

(三)组织开展利益相关方调研,评估ESG议题重要性;

(四)组织识别公司ESG风险、评估ESG风险影响程度,并制定应对方案;

(五)指导各单位开展ESG管理工作,并实施监督检查;

(六)评估各单位ESG绩效表现,并组织制定改进措施;

(七)组织编写公司年度ESG报告;

(八)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交办的其他ESG工作。

第十三条 ESG专项小组负责相关ESG议题的信息收集、整理分析和改善提升等活动,了解和回应利益相关方期望,并向ESG领导小组汇报ESG相关工作。ESG专项小组分为以下四个小组,其主要职责包括:

(一)环境专项小组 (EHS办公室)主要负责管理温室气体排放管理及应对气候

变化、污染物管理、水资源管理、能源管理和化学品管理等环境议题;

(二)产品专项小组 (研究院及质量管理中心)主要负责管理产品创新研发、产品质量与安全、负责任供应链、知识产权管理、信息安全与隐私保护以及客户服务与沟通等社会议题;

(三)员工专项小组 (人力资源部)主要负责管理员工权益与福利、员工发展与培训、雇佣与劳工准则、职业健康与安全和公益慈善等社会议题;

(四)公司治理专项小组 (审计部)主要负责管理治理结构、公平竞争、廉洁管理、合规运营、风险防控等治理议题。

第十四条 董事会办公室为ESG工作牵头部门,协助ESG领导小组开展相关工作,并指导ESG专项小组做好执行和落实。

第十五条 公司其他各部门、下属各事业部、子(分)公司负责开展落实本单位ESG管理工作,配合ESG专项小组相关工作。

第三章 利益相关方和实质性议题评估

第十六条 公司的利益相关方分为内部利益相关方和外部利益相关方, 内部利益相关方包括董事会成员、高管、员工,外部利益相关方包括客户、股东/投资者、供应商、监管机构、媒体、非政府组织及社区等。

第十七条 公司应分析自身决策和活动产生的影响, 编制完整的利益相关方清单,列出受到或可能受到影响的个人和组织。

第十八条 公司应直接征询利益相关方的意见,以了解他们的期望,在无法直接征询意见的情况下,应制定合理的替代方案。

第十九条 公司应持续开展利益相关方沟通,建立与利益相关方有效、公开、定期的沟通渠道,包括但不限于调研问卷、单独会谈、小型研讨、大型会议、公开听证、圆桌讨论、定期通报、集体协商和网络论坛等。

第二十条 公司应建立申诉机制, 收集和识别业务活动对相关方产生的影响,包括正面或负面影响、实际或潜在影响等。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与有关利益相关方和专家沟通,评估影响的重要程度并进行优先排序,确定公司的实质性议题。

第四章 股东和债权人权益保护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公平对待所有股东,确保股东充分享有法律、法规、规章所规定的各项合法权益。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选择合适的时间、地点召开股东大会,并按照规定提供网络投票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制定长期和相对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和办法,制定切实合理的分红方案,积极回报股东。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确保公司财务稳健,保障公司资产、资金安全,在追求股东利益最大化的同时兼顾债权人的利益,不得为了股东的利益损害债权人的利益。第二十六条 公司在经营决策过程中,应充分考虑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及时向债权人通报与其债权权益相关的重大信息;当债权人为维护自身利益需要了解公司有关财务、经营和管理等情况时,公司应予以配合和支持。

第五章 职工权益保护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依法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保障职工依法享有劳动权利。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当尊重职工人格和保障职工合法权益,关爱职工,促进劳资关系的和谐稳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女职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公司不得非法强迫职工进行劳动,不得对职工进行体罚、精神或肉体胁迫、言语侮辱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虐待。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对职工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为职工提供健康、安全的工作环境和生活环境,最大限度地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第三十条 公司应与员工签订并履行劳动合同,遵循按劳分配、同工同酬的原则,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不得采取纯劳务性质的合约安排或变相试用等形式降低对职工的工资支付和社会保障。

第三十一条 公司不得干涉职工信仰自由,不得因民族、种族、国籍、宗教信仰、性别、年龄等对职工在聘用、报酬、培训机会、升迁、解职或退休等方面采取歧视行为。

第三十二条 公司应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职业培训经费, 提高全员整体素质

与工作能力,建立学习型、创新型组织,为员工发展提供更多的机会。

第三十三条 公司应选任职工监事,确保职工在公司治理中享有充分的权利;支持工会依法开展工作,对工资、福利、劳动安全卫生、社会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工会会议的形式听取职工的意见,关心和重视职工的合理需求。

第六章 供应商和客户权益保护

第三十四条 公司应对供应商和客户诚实守信,不得依靠虚假宣传和广告牟利,不得侵犯供应商、客户的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等知识产权。

第三十五条 公司应切实提高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保证提供的各项产品和服务均符合国家相关质量标准,避免危及人身、财产安全。

第三十六条 公司应敦促客户和供应商遵守商业道德和社会公德, 对拒不改进的客户或供应商应拒绝向其出售产品或使用其产品及服务。

第三十七条 公司应严格监控和防范公司或职工与客户和供应商进行的各类商业贿赂活动。

第三十八条 公司应妥善保管供应商、客户的个人信息,未经授权许可,不得使用或转售上述个人信息。

第三十九条 公司应提供良好的产品服务,妥善处理供应商、客户等提出的投诉和建议。

第七章 环境保护与可持续发展

第四十条 公司应严格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执行行业标准,加强污染治理和资源节约,推进清洁生产和绿色发展。

第四十一条 排放污染物的子 (分)公司,应依照国家环保部门的规定申报登记,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要依照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并负责治理。

第四十二条 公司应对子公司的环保政策实施情况进行定期监督检查,对不符合环境保护政策的行为予以纠正,并督促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第四十三条 子公司发生紧急、重大环境污染事件时,应立即启动应急机制,同

时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应急预案管理规定,及时上报,不得迟报、瞒报和谎报。

第八章 公共关系和社会公益事业

第四十四条 公司在经营活动中应充分考虑社区的利益。

第四十五条 公司应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 积极参加所在地区的环境保护、教育、文化、科学、卫生、社区建设、扶贫济困等社会公益活动,促进公司所在地区的发展。

第九章 ESG 风险管理

第四十六条 公司应开展ESG风险全程管理,对业务中可能面临的风险进行准确识别、审慎评估、动态监控、及时改善及跟踪管理。

第四十七条 公司应识别战略决策、重要业务流程中与ESG相关的风险,对照分析主流ESG 标准议题和行业ESG 特色议题的关注点以及外部监管要求。

第四十八条 公司应对已识别的有关ESG风险开展评估,ESG专项小组应制定并执行相关应对措施,公司对ESG专项小组的提升结果进行跟踪验收。

第四十九条 公司应持续监控内外部环境变化、及时修订ESG风险应对措施和优先级,并进行周期性的回顾。

第五十条 公司应将ESG风险管理纳入员工能力建设,建立全员ESG风险意识以及对ESG风险进行有效地识别、评估、应对和持续管理的能力。

第十章 ESG 绩效提升

第五十一条 公司应持续关注业内主流ESG评级情况,及时掌握公司的ESG评级动态和外部ESG绩效表现。

第五十二条 公司应适时开展ESG对标分析,从战略、目标、绩效等维度分析对标企业的管理举措。

第五十三条 公司应定期开展ESG内部审核,通过数据分析、人员访谈、专家观察等审核方式评估ESG指标和目标的实现进展和绩效表现。

第五十四条 各部门应制定ESG绩效提升方案,并配备ESG绩效改善必须的资源。

第五十五条 董事会办公室应跟踪ESG改善措施的实施进展及落实情况,评定ESG绩效提升成果。

第五十六条 各部门应当以书面或者其他适当的形式,妥善保存ESG绩效提升的相关资料,确保过程的可验证性。

第十一章 ESG 信息披露

第五十七条 公司ESG信息包括公司年度ESG报告、公司年报和半年报中有关ESG内容、对相关评级机构的回应、对投资者ESG问题的回复、公司官网中ESG相关信息等。公司应根据ESG信息类别,通过相应渠道及时进行披露。其中,ESG报告应按年度定期进行披露,其他ESG信息包括ESG政策和ESG新闻等根据具体情况及时进行披露。

第五十八条 公司应根据外部环境和实际业务的变化,及时调整ESG报告覆盖的具体内容和范围。

第五十九条 因涉及生态环境、产品质量、员工健康与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导致公司受到行政处罚,或其他ESG相关的重大事项且可能对公司业绩或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公司应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十条 公司应主动积极接受政府、监管机构、社会公众、新闻媒体及其他第三方机构监督,关注社会公众及各界媒体对公司ESG表现的评论。

第十二章 监督执行

第六十一条 董事会办公室通过协调有关部门采取专项检查和重点检查等方式,加强对ESG管理工作的监督与追责。

第六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追究相关工作责任人的责任:

(一)发生ESG争议事件,造成公司评级被下调的;

(二)未执行ESG战略目标,造成公司评级被下调的;

(三)未提供ESG信息或者披露的ESG信息不真实、不准确,造成公司评级被下调的;

(四)因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公司评级被下调的。

第十三章 附则

第六十三条 本办法中关于信息披露和监督追责未做规定的,按照《湖南中科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四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修订、解释。

第六十五条 本办法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

湖南中科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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