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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检验: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5-08-27      转让系统       查看原文
摘要证券代码:873910 证券简称:北京检验 主办券商:一创投行 北京建筑材料检验研究

证券代码:873910 证券简称:北京检验 主办券商:一创投行

北京建筑材料检验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审计与风险委员会

工作细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2025年8月27日召开了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及修订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的公司治理相关制度的议案》,尚需提交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北京建筑材料检验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北京建筑材料检验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监督和风险控制,规范公司审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以及《北京建筑材料检验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 )的有关规定,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与风险委员会是董事会依据相应法律法规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及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职权,同时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

第二章 机构及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委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包括两名独立董事,独立董事中至少有一名为会计专业人士。审计与风险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公司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与风险委员会成员。

第四条 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提名,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与风险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中的会计专业人士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六条 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公司董事任期相同,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法定的不得任职情形,否则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如有委员因辞职或其他原因无法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其委员资格自其不再担任董事之时自动丧失。董事会应及时增补新的委员。

第七条 审计与风险委员会成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向董事会提出辞职,辞职报告中应当就辞职原因以及需要由公司董事会予以关注的事项进行必要说明。

第八条 公司内审部门在审计与风险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董事会秘书负责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和董事会之间的具体协调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审计与风险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如有);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和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就其职责范围内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审议意见。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部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审计与风险委员会报告。审计与风险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监管机构报告。

第四章 议事细则

第十二条 审计与风险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应在定期会议召开前五日(不含通知当日,含会议召开当日)发出会议通知。召集人召集委员会临时会议的,应在会议召开前二日(不含通知当日,含会议召开当日)发出会议通知。因特殊原因需要紧急召开会议的,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通知时限可不受本条款限制。

第十三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召集人应于事实发生之日起二日内发出召开临时会议的通知:

(一)召集人提议;

(二)两名以上委员提议;

(三)董事长提议。

第十四条 审计与风险委员会会议可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电话、以专人或邮件送出等方式进行通知。采用电话、电子邮件等快捷通知方式时,若自发出通知之日起一日内未接到书面异议,则视为被通知人已收到会议通知。

审计与风险委员会会议通知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地点和时间;

(二)会议议程、讨论事项及相关详细资料;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应协调内部审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向审计与风险委员会提供以下书面材料,以供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决策: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其他与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履行职责相关的文件。

第十六条 审计与风险委员会会议由召集人负责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职权;召集人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召集人职责。

审计与风险委员会会议应由委员本人出席,委员本人因故不能出席时,可以书面形式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委员未出席委员会会议,也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委员出席委员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委员应当建议董事会予以撤换。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委员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

第十七条 审计与风险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含本数)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八条 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定期会议应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表决方式为记名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会议或通过书面材料分别审议方式进行。

第十九条 审计与风险委员会会议讨论与委员会成员有关联关系的议题时,该关联委员应回避。

第二十条 内部审计部门成员可以列席审计与风险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委员会可以邀请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一条 如有必要,经董事会批准,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二条 审计与风险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决议于会议结束后提交董事会秘书。

第二十三条 审计与风险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签名;审计与风险委员会所有文件、报告、决议和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不得少于十年。

第二十四条 审计与风险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对于确实难以形成统一意见的议案,应向董事会提交各项不同意见并作出说明。

第二十五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否则要对由此引起的不良后果承担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或本工作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时,以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施行。

北京建筑材料检验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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