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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索普:江苏索普ESG管理制度

2024-08-20      上交所股票       查看原文
摘要江苏索普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ESG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ESG(环境、社会和公司治理)管理,积极履行ESG职责,根据《公

江苏索普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ESG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ESG(环境、社会和公司治理)管理,积极履行ESG职责,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4号——可持续发展报告(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 ESG职责,是指公司在经营发展过程中应当履行的环境(Environmental)、社会(Social)和公司治理(Governance)方面的责任和义务,主要包括对自然环境和资源的保护、社会责任的承担以及公司治理的健全和透明。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利益相关方,是指其利益可能受到公司决策或经营活动影响的组织或个人,包括股东(投资者)、债权人、职工、合作伙伴、客户、供应商、社区组织和相关政府部门等。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

第二章 ESG职责和原则

第五条 公司以发展战略为指引,始终坚持把社会效益摆在首位,积极履行ESG职责,努力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

第六条 公司积极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把新发展理念融入经营发展的各领域和全过程。通过在安全生产、科技创新、公司治理、人才培养等方面的努力和实践,推动产业高质量发展,在为社会贡献力量的同时实现环境友好建设。

第七条 公司尊重利益相关方的合法权利,促进与利益相关方的有效交流,为维护利益相关方的合法权益提供必要条件和保障。

第八条 公司支持职工代表大会、工会组织依法行使职权。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通过多元化沟通交流渠道,听取职工对公司经营和涉及职工利益的重大事项的意见。

第九条 公司积极践行绿色发展理念,将生态环保要求融入发展战略和公司治理过程,主动参与生态文明建设和污染防治、资源节约、生态保护的相关工作。

第十条 在保障持续发展、提升经营业绩、保障股东利益的同时,公司积极参与地区建设、救灾助困和公益事业,履行相关社会责任。

第十一条 公司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保证公司治理结构的透明度和规范性,提高公司管理效率和质量;建立健全公司治理制度,做好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分工和监督,提高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加强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防范和解决公司治理风险。

第三章 ESG管理机构与工作职责

第十二条 ESG管理机构

(一)公司董事会是ESG工作的领导和决策机构。

(二)公司董事会战略与科技创新委员会是ESG工作的指导机构。

(三)公司设ESG工作组,为公司董事会履行ESG工作职责提供保障和专业支持。综合管理部是ESG工作组的牵头部门。

(四)公司各部门、子公司是ESG工作的执行单位。

第十三条 ESG工作职责

(一)董事会

1.审议和批准公司的ESG发展战略与目标、重大议题、管理架构、管理制度等;

2.审定公司ESG报告。

(二)董事会战略与科技创新委员会

1.研究和制订公司的ESG发展战略与目标、重大议题、管理制度等;

2.识别、控制与ESG日常管理相关的风险;

3.指导ESG工作的日常开展;

4.审阅并向董事会提交公司ESG报告。

(三)ESG工作组

1.贯彻落实公司ESG发展战略与目标,组织和安排各执行单位实施ESG工作;

2.拟定ESG制度文件、相关议题、阶段性工作计划及实施方案等;

3.负责收集、汇编公司ESG信息,编制公司ESG报告及相关文件;

4.与咨询、评级机构沟通,组织开展ESG业务培训,跟踪ESG政策要求及趋势;

5.总结ESG工作中的问题和成果,及时向董事会战略与科技创新委员会反馈ESG工作情况,提出合理化建议;

6.组织开展与利益相关方沟通工作,建立对外沟通工作流程;

7.其他与ESG工作相关的职责。

(四)执行单位

承担职责范围内的主体责任,按照公司ESG发展战略与目标,落实ESG相关工作的日常管理,并定期汇报执行情况,及时报送ESG信息。

第十四条 公司控制的子公司应建立 ESG管理机制,制定与本单位有关的ESG指标、管理目标、具体工作计划,定期汇报执行情况。

第十五条 公司可根据工作需要聘请相关领域的专家顾问或专业机构,为推进ESG工作提供专业化辅导和建议。公司选聘相关专业顾问或专业机构应符合国有企业和上市公司的相关规定。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有权对公司履行 ESG职责的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综合管理部应汇总相关意见,提请董事会战略与科技创新委员会研究讨论并将形成的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七条 公司将履行 ESG职责纳入经营管理决策体系,涉及重大项目投资决策事项的,社会效益评估应作为公司董事会、经理层决策的重要依据。鼓励投资人员在进行财务预测及估值时,将ESG因素与其他重要因素进行整合,综合考虑调整各类变量,进行投资决策。

第十八条 ESG工作组应建立ESG信息沟通机制,确保与利益相关方保持信息畅通。必要时,可通过访谈、座谈、问卷调查等方式,听取利益相关方的反馈意见和建议,以便持续改进工作成效。

第十九条 董事会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进行评价时,应根据有关规范和指引要求,把ESG相关职责纳入评价范围,识别并评估ESG职责相关风险,对涉及内控缺陷事项提出改进意见。相关部门和子公司按照公司内部控制相关制度落实缺陷整改工作。

第四章 ESG报告与信息披露

第二十条 ESG工作组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要求,根据实际情况及ESG工作需要评估公司ESG职责的履行情况,编制公司 ESG报告,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披露。公司ESG报告的编制和发布工作应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及《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 公司ESG报告应当覆盖对公司有实质性影响的环境、社会和治理方面的活动,所确定的报告范围适合公司整体的规模和性质。

第二十二条 公司ESG报告应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相关指定媒体上公开披露,禁止以其他媒体替代公司的信息披露指定媒体,严禁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公司ESG报告的正式公告。

第二十三条 公司ESG报告披露后,公司可在业绩说明会、实地调研、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中进行宣传,也可通过公司官网、公众号、上证E互动等多种渠道对ESG报告进行传播。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知情人在公司ESG信息披露前,负有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的责任。知情人对该信息负有严格的保密责任和义务,除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报告且已明确提醒接受方负有保密义务的情形外,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漏尚未公开的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有冲突时,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自下发之日起施行,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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