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凤凰:上海凤凰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票管理制度
上海凤凰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
买卖本公司股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上海凤凰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版)》(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凤凰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委托他人代行上述行为,视作本人所为。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于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前,应知悉并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短线交易、窗口期交易、限售期出售股票、减持比例等禁止或限制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交易。
第二章 股份变动的申报管理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以上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其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公司报送个人持股基础信息,并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信息变更情况,积极配合公司做好信息填报及更新维护工作。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通过上交所网站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申报其个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身份证件号码、所有A股证券账户号、各账户持股数量、离任职时间、亲属关系等):
(一)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二)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2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2个交易日内;
(四)上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相关人员向上交所和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七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的要求,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
第八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上交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持有、买卖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股份的,当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委托公司向上交所和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
第十条 在锁定期间,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依法享有的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三章 持股变动的相关限制及规定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30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公告日前30日起至最终公告日;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四)上交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对持股比例、持股期限、减持方式、减持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履行所作出的承诺。
第十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减持股份:
(一)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6个月的;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违反上交所业务规则,被上交所公开谴责未满3个月的;
(三)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触及退市风险警示标准的,自相关决定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或者恢复上市前,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减持其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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