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花顺财经

宝丽迪: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厦门鹭意彩色母粒有限公司生产经营合规性之专项核查意见

2023-01-13      深交所股票       查看原文
摘要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厦门鹭意彩色母粒有限公司 生产经营合规性之专项核查意见(修订稿)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2年10月27日,贵所下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厦门鹭意彩色母粒有限公司

生产经营合规性之专项核查意见(修订稿)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2年10月27日,贵所下发了关于苏州宝丽迪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申请的首轮审核问询函(审核函〔2022〕030017号)(以下简称“问询函”),其中问题4针对标的资产行业分类、节能审查、环评、污染物排放等生产经营合规性事项要求“请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上述情况进行全面系统核查并发表专项核查意见”。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吴证券”或“独立财务顾问”)作为苏州宝丽迪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独立财务顾问,对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之标的公司厦门鹭意彩色母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厦门鹭意”、“标的公司”或“标的资产”)生产经营合规性相关问题进行了全面系统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标的资产的行业分类披露是否准确,其生产经营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是否纳入相应产业规划布局,是否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中的限制类、淘汰类产业,是否属于落后产能,是否已落实产能淘汰置换需求(如有),请按照业务或产品进行分类说明。

(一)标的资产的行业分类披露相关情况的说明

1、标的资产的行业分类披露是否准确

标的资产专业从事纤维母粒的研发、生产与销售,属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中“C29 橡胶和塑料制品业”,行业分类披露准确,具体分析如下:

(1)纤维母粒的载体是塑料,纤维母粒是塑料制品

色母粒,是以树脂作为载体,添加高比例的着色剂、分散剂和功能助剂,通过高速混合、熔融混炼挤出、冷却切粒后制成的一种高分子复合材料聚集体。纤维色母粒,即纤维母粒,是用于纤维着色的色母粒,其本质是塑料制品。

(2)中国染料工业协会色母粒专业委员会出具对色母粒行业归属出具专业意见

2017年6月16日,中国染料工业协会色母粒专业委员会出具《关于色母粒行业归属的意见》,意见认为:色母粒生产工艺为典型的塑料加工工艺,且色母粒应用于塑料制品和化学纤维的着色,依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代码表GB/T4754-2011》其产品行业应归类为大类29橡胶和塑料制品业中。

(3)环境主管部门对标的资产的行业认定

2019年7月,为实施排污许可分类管理,生态环境部发布了《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并自2019年12月实施。该名录第三条规定“本名录依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划分行业类别”,第四条规定“现有排污单位应当在生态环境部规定的实施时限内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者填报排污登记表”。

标的资产于2020年7月20日收到厦门市同安生态环境局核发的证书编号为91350200612012416R001Q的《排污许可证》(有效期为2020年7月20日至2023年7月19日止),据其记载,标的资产所属行业类别为“塑料零件及其他塑料制品制造”行业,对应《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中“C29 橡胶和塑料制品业”项下的“C2929 塑料零件及其他塑料制品制造”。

(4)同行业可比公司的行业认定情况

标的资产与上市公司宝丽迪主要产品均为各类纤维母粒,标的资产宝丽迪行业归属同为橡胶和塑料制品业,与标的资产的行业分类披露一致。

综上所述,标的资产行业分类披露准确。

2、标的资产的生产经营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报告期内,标的资产主要从事各类化学纤维母粒的研发、生产与销售。纤维母粒行业,得益于国家政策支持、下游行业需求及消费升级等诸多因素,化纤行业进入高质量发展周期,纤维母粒作为一种节能环保材料,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绿色制造领域。我国相继出台了多项相关鼓励政策,包括《化纤工业“十三五”发展指导意见》《国家鼓励的工业节水工艺、技术和装备目录(2021年)》等,将化纤原液着色技术认定为国家鼓励的节水技术予以推广,致力于推进行业科技进步及创新、建设环保节约型社会。

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标的资产所属行业为“C制造业”中的“C29橡胶和塑料制品业”。根据《战略性新兴产业分类(2018)》,标的资产主要从事的业务属于“3 新材料产业”之“3.3 先进石化化工新材料”之“3.3.1 高性能塑料及树脂制造”。根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标的资产主要从事的业务属于“鼓励类”中第二十项“纺织”中的第1项产业(即“阻燃、抗静电、抗紫外、抗菌、相变储能、光致变色、原液着色等差别化、功能性化学纤维的高效柔性化制备技术;智能化、超仿真等功能性化学纤维生产” )的范畴。

据此,标的资产的主营业务属于国家鼓励类产业,标的资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3、标的资产是否已纳入相应产业规划布局

标的资产生产经营纳入相关产业规划布局情况如下:

序号 时间 文件名称 规划内容

1 2016年9月 国家:《纺织工业发展规划(2016-2020年)》(工信部规〔2016〕305号) 按照国家统一的绿色产品合格评定体系建设要求,推进包括原液着色纤维、循环再利用化学纤维、生物基化学纤维等产品在内的“绿色纤维”及绿色纺织品的认证;开发推广先进绿色制造技术,扩大原液着色化纤应用,再生纤维素纤维绿色制浆及新溶剂法纺丝技术应用。

2 2016年11月 国家:《化纤工业“十三五”发展指导意见》(工信部联消费[2016]386号) 着力提高常规化纤多种改性技术和新产品研发水平,重点改善涤纶、锦纶、再生纤维素纤维等常规纤维的阻燃、抗菌、耐化学品、抗紫外等性能,提高功能性、差别化纤维品种比重;开发推广纺前原液着色绿色制造技术,包括完善原液着色功能性纤维的产业化纺丝技术,开发高性能、高浓缩功能母粒的清洁生产技术,完善原液着色纤维标准和色标体系。

3 2022年4月 国家:《关于化纤工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工信部联消费〔2022〕43号) 到2025年,规模以上化纤企业工业增加值年均增长5%,化纤产量在全球占比基本稳定……形成一批具备较强竞争力的龙头企业,构建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现代产业体系,全面建设化纤强国。

4 2022年4月 行业协会:《2021年中国化纤行业运行分析与2022年展望》 2022年是贯彻落实“十四五”规划的重要一年,伴随着政策面的调整与经济结构的转变,科技创新对经济的贡献度将逐步提升,“专精特新”也将快速发展。化纤企业要把握这一发展机遇,继续加强自主创新,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同时,化纤企业也要坚持走绿色可持续发展之路,大力推进节能降碳技术推广应用,积极推动清洁生产改造,广泛开展绿色工厂、绿色产品、绿色供应链建设,加强废旧资源综合利用,加快低碳转型与产业发展相互促进、深度融合。

5 2021年11月 行业协会:《化纤工业“十四五”发展展望》 到2025年,进一步巩固和提升化纤工业对纺织产业链的引领作用和对战略性新兴产业的支撑作用,构建智能化、绿色化、高端化现代产业体系,建成化纤强国。行业规模保持合理区间,企业效益稳步提升,区域布局不断优化,产品品质持续提升,国际合作继续深化,培育一批具备较强全球竞争力的龙头企业。

6 2018年4月 厦门市:《厦门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厦门市重点发展产业指导目录(2018年版)>的通知》(厦发改产业〔2018〕188号) 五、新材料 3、高导热复合材料、高性能纤维及复合材料、金属基复合材料和陶瓷基复合材料、软磁复合材料等高性能复合材料的研发及产业化。

7 2019年4月 厦门市:《关于印发<新材料产业链群2018-2022年发展规划>的通知》(厦工信产业〔2019〕39号) 三、发展方向和重点之(四)先进高分子及复合材料 以绿色、环保、满足消费升级需求为目标,促进现有橡塑材料、复合纤维及化工材料转型升级,抓住以塑代钢的机会,发展环保型、特殊功能、高性能橡塑材料、膜材料、复合纤维、生物基材料以及新型化工材料。 新型高分子材料。以绿色、环保、满足消费升级需求为目标,促进现有橡塑材料、复合纤维及化工材料转型升级,抓住以塑代钢的机会,发展环保型、特殊功能、高性能橡塑材料、膜材料、复合纤维、生物基材料以及新型化工材料。

8 2021年9月 厦门市:《厦门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厦门市重点发展产业指导目录(2021年本)>的通知》(厦发改产业〔2021〕409号) 六、新材料 1、先进基础材料:高端聚烯烃、特种合成橡胶及工程塑料等先进化工材料,先进建筑材料、先进轻纺材料; 2、关键战略材料:高性能碳纤维、芳纶纤维等高性能纤维及复合材料。

9 2021年10月 厦门市:《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十四五”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规划>的通知》(厦府办〔2021〕68 第四章、发展重点之第三节、新材料与新能源鼓励企业协同创新,开发再生聚酯纤维、原液着色纤维等功能纤维材料,加快海藻纤维、麻浆纤维等生物质纤维产业化进程。拓宽高性能纤维及复合材料在高端装备、新能源汽车、轨

号) 道交通等领域的应用,重点发展高性能纳米纤维、阻燃隔热纤维、抗菌纤维及复合材料。

10 2016年8月 泉州市:《泉州制造2025发展纲要》(泉政办〔2016〕112号) 重点培育新兴产业: 新材料:化工原料、化工新材料、精细化工、三大合成材料(塑料、合成橡胶和合成纤维)及后加工;纺织服装、制鞋、建材等产业所需石化原料。

11 2021年5月 泉州市:《泉州市新材料产业发展规划(2021-2025年)》(泉科〔2021〕75号) 结合我市新材料产业的发展基础和优势,确定优先发展新材料的六个领域:“化工新材料”“纺织新材料”“新型建筑材料”“半导体材料”“高性能陶瓷材料”“石墨烯材料”;重点培育新材料的六个领域:“高性能复合材料”“3D打印材料”“新能源材料”“超高温材料”“特种合金材料”“新兴功能材料”。

12 2020年12月 泉州市:《泉州市加快推动制造业优势龙头企业和小巨人企业高质量发展的行动计划(2020-2022年)》(泉工信科技〔2020〕18号) 围绕打造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临港石化基地,重点建设泉港石化工业区、泉惠石化工业区、石狮及晋江纺织化纤工业区等园区。

13 2021年10月 泉州市:《泉州市“十四五”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规划》(泉政办〔2021〕45号) 化工新材料。重点解决对接化工上下游关联行业产能和需求、突破高端产品关键技术,聚焦高性能树脂、特种橡胶、高性能纤维和功能性膜等先进高分子材料,重点发展高性能树脂、高性能合成橡胶材料、高性能鞋材、高性能纤维材料、高功能性薄膜。

根据上述规定,标的资产目前已建生产经营项目位于厦门市、拟建生产经营项目位于泉州市,我国以及厦门市、泉州市已将功能纤维材料作为新兴产业发展重点方向,因此标的资产的生产经营符合产业规划布局。

综上,标的资产已纳入相应产业规划布局。

4、标的资产是否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中的限制类、淘汰类产业

根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限制类主要为工艺技术落后,不符合行业准入条件和有关规定,禁止新建扩建和需要督促改造的生产能力、工艺技术、装备及产品;淘汰类主要为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严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需要淘汰的落后工艺、技术、装备及产品。

报告期内,标的资产主要从事各类化学纤维母粒的研发、生产与销售业务,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规定的“鼓励类”第二十项“纺织”中的第1项产业(“1、阻燃、抗静电、抗紫外、抗菌、相变储能、光致变色、原液着色等差别化、功能性化学纤维的高效柔性化制备技术;智能化、超仿真等功能性化学纤维生产” )的范畴,不属于限制类、淘汰类产业。

综上,标的资产不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中的限制类、淘汰类产业。

5、标的资产是否属于落后产能,是否已落实产能淘汰置换需求(如有)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7号)、《关于印发〈淘汰落后产能工作考核实施方案〉的通知》(工信部联产业[2011]46号)、《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1号)、《2015年各地区淘汰落后和过剩产能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能源局公告2016年第50号)以及《关于利用综合标准依法依规推动落后产能退出的指导意见》(工信部联产业﹝2017﹞30号)等规范性文件,国家16个淘汰落后和过剩产能行业为:炼铁、炼钢、焦炭、铁合金、电石、电解铝、铜冶炼、铅冶炼、水泥(熟料及磨机)、平板玻璃、造纸、制革、印染、铅蓄电池(极板及组装)、电力、煤炭。

标的资产主要从事各类化学纤维母粒的研发、生产与销售业务,所属行业为橡胶和塑料制品业,标的资产不属于上述规定的淘汰落后产能行业,不存在产能淘汰置换要求。

综上,标的资产的行业分类披露准确,其生产经营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且已纳入相应产业规划布局;标的资产亦不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中的限制类、淘汰类产业,不属于落后产能,不存在产能淘汰置换需求。

(二)独立财务顾问核查过程

独立财务顾问全面系统核查过程如下:

1、对标的资产行业分类披露的核查

独立财务顾问查阅了《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中国染料工业协会色母粒专业委员会出具的《关于色母粒行业归属的意见》、《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查阅同行业可比公司宝丽迪行业认定情况,取得证书编号为91350200612012416R001Q的《排污许可证》。

经核查,标的资产行业分类披露应为“C29 橡胶和塑料制品业”,行业分类披露准确。

2、对标的资产的生产经营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核查

独立财务顾问查阅了《化纤工业“十三五”发展指导意见》、《国家鼓励的工业节水工艺、技术和装备目录(2021年)》、《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战略性新兴产业分类(2018)》、《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等。

经核查,标的资产主要从事各类化学纤维母粒的研发、生产与销售属于国家鼓励类产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3、对标的资产是否已纳入相应产业规划布局的核查

独立财务顾问查阅了发改委、行业协会、标的资产项目所在地厦门和泉州出台的有关产业规划布局的文件,

经核查,标的资产生产经营符合产业规划布局,已纳入相应产业规划布局。

4、对标的资产是否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中的限制类、淘汰类产业的核查

独立财务顾问查阅了《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标的资产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规定的“鼓励类”第二十项“纺织”中的第1项产业(“1、阻燃、抗静电、抗紫外、抗菌、相变储能、光致变色、原液着色等差别化、功能性化学纤维的高效柔性化制备技术;智能化、超仿真等功能性化学纤维生产” )的范畴。

经核查,标的资产不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中的限制类、淘汰类产业。

5、对标的资产是否属于落后产能,是否已落实产能淘汰置换需求(如有)的核查

独立财务顾问查阅了《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7号)、《关于印发〈淘汰落后产能工作考核实施方案〉的通知》(工信部联产业[2011]46号)、《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1号)、《2015年各地区淘汰落后和过剩产能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能源局公告2016年第50号)以及《关于利用综合标准依法依规推动落后产能退出的指导意见》(工信部联产业﹝2017﹞30号)等规范性文件。

经核查,标的资产所属行业不属于淘汰落后产能行业。

(三)独立财务顾问专项核查意见

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认为:

1、标的资产主要从事化学纤维母粒的研发、生产与销售,所属行业为橡胶和塑料制品业,该标的资产的行业分类披露准确;

2、标的资产的主营业务属于国家鼓励类产业,标的资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3、标的资产目前已建生产经营项目位于厦门市、拟建生产经营项目位于泉州市,我国以及厦门市、泉州市已将功能纤维材料作为新兴产业发展重点方向,标的资产生产经营符合产业规划布局,已纳入相应产业规划布局;

4、标的资产主要从事各类化学纤维母粒的研发、生产与销售业务,标的资产不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中的限制类、淘汰类产业;

5、标的资产所属行业为橡胶和塑料制品业,标的资产不属于落后产能,不存在产能淘汰置换要求。

二、标的资产已建、在建或拟建项目是否按规定取得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意见,是否位于能耗双控目标完成情况为红色预警的地区,是否满足项目所在地能源消费双控要求。标的资产的主要能源资源消耗情况,以及在建、拟建项目的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以标准煤为单位),是否符合当地节能主管部门的监管要求。

(一)标的资产已建、在建或拟建项目是否按规定取得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意见相关问题的说明

1、标的资产已建、在建或拟建项目是否按规定取得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意见

(1)已建项目节能审查情况

标的资产已建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为“厦门鹭意彩色母粒有限公司彩色母粒生产线异地扩建项目”以及“厦门鹭意彩色母粒有限公司生产线扩建项目”(以下统称“已建项目”)。

①厦门鹭意彩色母粒有限公司彩色母粒生产线异地扩建项目的节能审查情况

厦门鹭意彩色母粒有限公司彩色母粒生产线异地扩建项目(以下简称“标的公司异地扩建项目”)于2016年9月完成验收。根据当时适用的《厦门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厦府〔2008〕292号)第二条规定:“本市行政区域内年耗能1,000吨标准煤以上(含)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含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不论投资主体、资金来源、项目性质和投资规模,都应按本办法要求实行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该办法仅规定年耗能1,000吨标准煤以上的新建、改建或扩建项目需要办理节能评估和审查,但未对能源消耗情况计算标准及审查范围进行明确规定。

标的公司异地扩建项目节能审查评估阶段,相关法律法规对扩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是否按照建成投产后年综合能源消费增量计算并未明确规定,未有明确的法规依据。

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于2016年11月27日发布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4号)第五条第三款的规定:“…改扩建项目按照建成投产后年综合能源消费增量计算。…”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节约能源办公室于2018年1月29日发布的《关于印发<福建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的通知》(闽节能办〔2018〕1号)第五条第二款(一)的规定:“…改扩建项目按照建成投产后年综合能源消费增量计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因此,标的公司异地扩建项目是否进行节能审查应适用新的规定即《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4号)和《关于印发<福建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的通知》(闽节能办〔2018〕1号),即根据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对扩建项目否需要办理节能审查系通过建成投产后年综合能源消费增量情况进行判断,对原有建设项目的能源消耗情况不再计入扩建项目的审查范围。

此外,经本次重组法律顾问通过与厦门市节能中心工作人员的口头咨询,在标的公司异地扩建项目节能审查评估阶段,厦门市对扩建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是否需要办理节能审查是通过新增能源消耗情况进行判断,对原有建设项目的能源消耗情况不计入扩建项目的审查范围。根据标的公司提供的资料,该项目新增能源消耗为年用电量不超过654万千瓦时,根据当时适用的《综合能耗计算通则》(GB/T2589-2008)规定的能源折算标准煤系数(1万千瓦时电=1.229吨标准煤),该项目系年耗能不满1,000吨标准煤。因此,该项目无需单独进行节能审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适用违法行为发生时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但是,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法律、法规、规章已被修改或者废止,且新的规定处罚较轻或者不认为是违法的,适用新的规定。”因此,自《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4号)等新规推出后,标的公司异地扩建项目按建成投产后年综合能源消费增量未办理节能审查不存在被行政主管部门处罚的风险。

根据厦门鹭意出具的《说明》,根据当地主管部门的要求,厦门鹭意目前已建项目均无需办理节能审查意见,若将来主管部门要求厦门鹭意补办已建项目的节能审查手续,其将严格按照地主管部门的要求进行办理节能审查相关手续。

根据厦门鹭意实际控制人陈劲松出具的《承诺函》,若将来厦门鹭意及其子公司因历史上节能审查意见或备案意见被主管部门处以行政处罚,或引致停产及经营损失,陈劲松将全额承担厦门鹭意以及宝丽迪因此产生的全部支出及一切损失。

②厦门鹭意彩色母粒有限公司生产线扩建项目的节能审查情况

厦门鹭意彩色母粒有限公司生产线扩建项目,于2020年12月完成验收。该项目的能源消耗为年用电量不超过298万千瓦时。根据《厦门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厦府(2017)178号)第五条规定:“年综合能源消费量在1,000 吨标准煤以上或年电力消费量超过500 万千瓦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该实施节能审查;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不满1,000 吨标准煤,且年电力消费量不满 500 万千瓦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及用能工艺简单、节能潜力小的行业(具体按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并公布的行业目录执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按照相关节能标准、规范建设,不再进行节能审查。”因此,该项目无需单独进行节能审查。

综上,标的公司异地扩建项目在2016年9月完成验收前,未有相关法律法规对原有建设项目的能源消耗情况是否计入扩建项目的审查范围未有明确规定;此后,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及福建省人民政府节约能源办公室对扩建项目原有产能能源消耗情况不计入改扩建项目的审查范围进行了明确规定;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标的公司异地扩建项目按建成投产后年综合能源消费增量未办理节能审查不存在被行政主管部门处罚的风险。

(2)在建项目节能审查情况

标的资产不存在在建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无需履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

(3)拟建项目节能审查情况

根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4号)、《福建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闽节能办(2018)1号)的规定,企业投资项目,建设单位需在施工许可前取得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通过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标的资产的子公司福建鹭意在泉州市拟新建纤维母粒生产基地项目,目前该项目尚未开工建设,尚未取得该项目节能审查意见,符合相关规定要求。

2、标的资产已建、在建或拟建项目是否位于能耗双控目标完成情况为红色预警的地区,是否满足项目所在地能源消费双控要求

(1)标的资产已建、在建或拟建项目位于能耗双控目标完成情况红色预警的地区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2021年上半年各地区能耗双控目标完成情况晴雨表>的通知》(发改办环资[2021]629号),能耗双控目标完成情况为红色预警区域的主要包括青海、宁夏、广西、广东、福建、新疆、云南、陕西、江苏、湖北。标的资产已建项目位于福建省厦门市,拟建项目位于福建省泉州市,不存在在建项目;根据上述通知文件,福建为能耗双控目标完成情况红色预警的地区。

(2)标的资产已建、在建或拟建项目满足项目所在地能源消费双控要求

根据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印发的《新时代的中国能源发展白皮书》,能源消费双控是指能源消费总量和强度双控制度,具体而言按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设定能源消费总量和强度控制目标,对重点用能单位分解能耗双控目标,开展目标责任评价考核。

根据国家发改委令第15号《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2018)》规定,重点用能单位是指: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一万吨标准煤及以上的用能单位;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指定的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五千吨及以上不满一万吨标准煤的用能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的《工业节能管理办法》,重点用能工业企业包括: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一万吨标准煤(分别折合8000万千瓦时用电、6800吨柴油或者760万立方米天然气)以上的工业企业;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确定的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五千吨标准煤(分别折合4000万千瓦时用电、3400吨柴油或者380万立方米天然气)以上不满一万吨标准煤的工业企业。

根据2021年11月15日《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发布<高耗能行业重点领域能效标杆水平和基准水平(2021年版)>的通知》(发改产业[2021]1609号),标的资产主要产品化学纤维母粒未被列入该清单所列示的高耗能行业重点领域。

根据2021年4月12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的《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开展2021年工业节能监察工作的通知》(工信部节函[2021]80号),标的资产所从事行业未被列入重点行业能耗监察对象。

根据厦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公布2020年度厦门市重点用能单位名单的通知》《关于公布2021年度厦门市重点用能单位名单的通知》《关于公布2022年度厦门市重点用能单位名单的通知》,标的资产不属于2020年度、2021年度、2022年度厦门市重点用能单位名单。

标的资产已出具说明,标的资产将严格按照当地能源消费双控的要求对拟在泉州新建纤维母粒生产基地项目进行前期设计以及后续开工建设,确保拟建项目满足项目所在地能源消费双控要求。

综上,标的资产已建、在建或拟建项目位于能耗双控目标完成情况红色预警的地区,均满足项目所在地能源消费双控要求。

3、标的资产的主要能源资源消耗情况,以及在建、拟建项目的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以标准煤为单位),是否符合当地节能主管部门的监管要求

(1)标的资产主要能源资源消耗情况

标的资产的能源资源消耗主要为电力,标的资产已建成投产项目报告期内主要能源资源消耗情况如下表所示:

项目 2022年1-9月 2021年度 2020年度

电 数量(万千瓦时) 530.04 811.44 755.49

折标准煤总额(吨) 651.42 997.26 928.50

金额(万元) 386.75 546.55 501.52

营业收入(万元) 18,106.75 27,978.39 22,779.76

标的资产平均能耗(吨标准煤/万元) 0.0360 0.0356 0.0408

我国单位GDP能耗(吨标准煤/万元) 0.555 0.555 0.571

标的公司平均能耗/我国单位GDP能耗 6.4822% 6.4223% 7.1383%

标的资产平均耗电(千瓦时/万元) 292.73 290.02 331.65

厦门市单位GDP耗电(千瓦时/万元) 466.38 466.38 456.19

标的公司平均能耗/厦门市单位GDP耗电 62.77% 62.18% 72.70%

主营业务成本(万元) 15,401.63 22,721.53 16,477.87

电费成本/主营业务成本 2.5111% 2.4054% 3.0436%

注 1:根据《综合能耗计算通则》(GB/T2589-2020),上表中折算标准煤的系数为:1万千瓦时电=1.229吨标准煤;

注2:我国单位GDP能耗数据来源于国家统计局,根据国家统计局《中华人民共和国2021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中“全年全国万元国内生产总值能耗比上年下降2.7%”,以2020年数据为基础测算得到,进一步推算2021年我国单位GDP能耗约0.555吨标准煤/万元;2022年GDP数据暂未公布,因此2022年的国内单位GDP能耗暂取2021年的值。

注3:厦门单位GDP耗电数据来源于厦门市统计局,根据厦门市统计局《厦门市2020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中“全市万元地区生产总值耗电456.19千瓦时”;根据厦门市统计局《厦门市2021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中“全市万元地区生产总值耗电466.38千瓦时”;2022年厦门市GDP数据暂未公布,因此2022年的厦门市单位GDP耗电暂取2021年的值。

由上表,报告期内标的资产生产过程中能耗占相应年度我国单位GDP能耗的比例分别为7.1383%、6.4223%和6.4822%,占相应年度厦门市单位GDP耗电的比例分别为72.70%、62.18%和62.77%,呈逐年下降趋势,且显著低于我国单位GDP能耗水平和厦门市单位GDP耗电水平;标的资产报告期主要能耗成本占主营业务成本比例分别为3.0436%、2.4054%和2.5111%,相对稳定,符合其生产经营需求。

通过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厦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厦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等网站检索,标的资产报告期内不存在因能源消费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而受到政府部门处罚的情形。

(2)标的资产在建、拟建项目的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以标准煤为单位)

标的资产不存在在建项目,拟建项目为子公司福建鹭意在泉州市新建纤维母粒生产基地项目,该项目已经完成项目备案,正在履行环评手续,尚未开工建设,拟建项目暂未有能源消费。

根据标的资产出具的说明,标的资产将严格按照当地节能主管部门的监管要求对拟在泉州新建纤维母粒生产基地项目进行前期设计以及后续开工建设,确保拟建项目满足当地节能主管部门的监管要求。

据此,标的资产的主要能源资源消耗符合当地节能主管部门的监管要求。

综上,标的资产已建、在建或拟建项目目前均无需取得节能审查意见;虽然标的资产已建项目位于能耗双控目标完成情况红色预警的地区,但满足项目所在地能源消费双控要求,且主要能源资源消耗情况符合当地节能主管部门的监管要求。

(二)独立财务顾问核查过程

独立财务顾问全面系统核查过程如下:

1、对标的资产已建、在建或拟建项目是否按规定取得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意见的核查

独立财务顾问查阅了《厦门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厦府〔2008〕292号),该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市行政区域内年耗能1,000吨标准煤以上(含)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含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不论投资主体、资金来源、项目性质和投资规模,都应按本办法要求实行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经本次重组法律顾问与厦门市节能中心工作人员的口头咨询,在厦门鹭意彩色母粒有限公司彩色母粒生产线异地扩建项目节能审查评估阶段,厦门市对扩建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是否需要办理节能审查是通过新增能源消耗情况进行判断,对原有建设项目的能源消耗情况不计入扩建项目的审查范围。“厦门鹭意彩色母粒有限公司彩色母粒生产线异地扩建项目”新增能源消耗为年用电量不超过654万千瓦时,根据当时适用的《综合能耗计算通则》(GB/T2589-2008)规定的能源折算标准煤系数(1万千瓦时电=1.229吨标准煤),该项目新增部分系年耗能不满1,000吨标准煤。因此,该项目无需单独进行节能审查。

独立财务顾问查阅了《厦门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厦府〔2017〕178号),其中第五条规定“年综合能源消费量在1,000吨标准煤以上或年电力消费量超过500万千瓦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该实施节能审查;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不满1000吨标准煤,且年电力消费量不满500万千瓦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及用能工艺简单、节能潜力小的行业(具体按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并公布的行业目录执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按照相关节能标准、规范建设,不再进行节能审查。”“厦门鹭意彩色母粒有限公司生产线扩建项目”能源消耗为年用电量不超过298万千瓦时,无需单独进行节能审查。

独立财务顾问取得了厦门鹭意出具的《说明》,根据当地主管部门的要求,厦门鹭意目前已建项目均无需办理节能审查意见,若将来主管部门要求厦门鹭意补办已建项目的节能审查手续,其将严格按照地主管部门的要求进行办理节能审查相关手续。

独立财务顾问查阅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 44号)、《福建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闽节能办(2018)1号),标的资产的子公司福建鹭意在泉州市拟新建纤维母粒生产基地项目,目前该项目尚未开工建设,尚未取得该项目节能审查意见,符合相关规定要求。

经核查,标的资产已建、在建或拟建项目无需单独进行节能审查。

2、对标的资产已建、在建或拟建项目是否位于能耗双控目标完成情况为红色预警的地区,是否满足项目所在地能源消费双控要求的核查

独立财务顾问查阅了《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2021年上半年各地区能耗双控目标完成情况晴雨表>的通知》(发改办环资[2021]629号),标的资产项目所在地福建为能耗双控目标完成情况红色预警的地区。

独立财务顾问查阅了《新时代的中国能源发展白皮书》、《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2018)》、《工业节能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发布<高耗能行业重点领域能效标杆水平和基准水平(2021年版)>的通知》(发改产业[2021]1609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开展2021年工业节能监察工作的通知》(工信部节函[2021]80号)、《关于公布2020年度厦门市重点用能单位名单的通知》、《关于公布2021年度厦门市重点用能单位名单的通知》、《关于公布2022年度厦门市重点用能单位名单的通知》;取得了标的资产出具的《说明》,标的资产将严格按照当地能源消费双控的要求对拟在泉州新建纤维母粒生产基地项目进行前期设计以及后续开工建设,确保拟建项目满足项目所在地能源消费双控要求。

经核查,标的资产已建、在建或拟建项目位于能耗双控目标完成情况红色预警的地区,均满足项目所在地能源消费双控要求。

3、对标的资产的主要能源资源消耗情况,以及在建、拟建项目的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以标准煤为单位),是否符合当地节能主管部门的监管要求的核查

独立财务顾问取得了标的资产能源消耗情况,通过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厦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厦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等网站检索标的资产是否存在因能源消费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而受到政府部门处罚的情形。

经核查,标的资产的主要能源资源消耗,在建、拟建项目的年综合能源消耗量(以标准煤为单位)符合当地节能主管部门的监管要求。

(三)独立财务顾问专项核查意见

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认为:

1、标的资产已建、在建或拟建项目无需单独进行节能审查。

2、标的资产已建、在建或拟建项目位于能耗双控目标完成情况红色预警的地区,均满足项目所在地能源消费双控要求。

3、标的资产的主要能源资源消耗,在建、拟建项目的年综合能源消耗量(以标准煤为单位)符合当地节能主管部门的监管要求。

三、标的资产已建、在建或拟建项目是否已获得相应级别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是否符合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要求,是否落实“三线一单”、规划环评、污染物排放区域削减等要求。标的资产在建或拟建项目是否纳入产业区且所在园区是否已依法开展规划环评。

(一)对标的资产已建、在建或拟建项目是否已获得相应级别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想问问题的说明

1、标的资产已建、在建或拟建项目是否已获得相应级别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是否符合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要求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标的资产不存在在建项目;拟建项目尚未开工建设,已经完成项目备案,正在履行环评程序,标的资产将在开工建设前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已建项目为“厦门鹭意彩色母粒有限公司彩色母粒生产线异地扩建项目”“厦门鹭意彩色母粒有限公司生产线扩建项目”,已取得相应级别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环境影响评价批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8修正)》第二十三条、《环境保护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15年本)》《生态环境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19年本)》的有关规定,标的资产已建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不属于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的事项,其审批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根据《福建省环保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规定>的通知》(闽环发[2015]8号)、《厦门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权限的通知》(厦环评[2018]33号)的有关规定,标的资产已建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由驻区环保局审批。

标的资产已建项目已取得相应的环评批复,具体情况如下:

实施主体 项目名称 环评批复 批复部门

标的资产 厦门鹭意彩色母粒有限公司彩色母粒生产线异地扩建项目 《厦门市环保局同安分局审批意见》(厦环同批[2015]234号(报告表) 厦门市环保局同安分局

标的资产 厦门鹭意彩色母粒有限公司生产线扩建项目 《关于厦门鹭意彩色母粒有限公司生产线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厦同环审[2020]35号) 厦门市同安生态环境局

综上,标的资产不存在在建项目,已建项目已获得相应级别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拟建项目正在履行环评程序,标的资产将在开工建设前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标的资产相关项目建设符合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要求。

2、标的资产已建、在建或拟建项目是否落实“三线一单”、规划环评、污染物排放区域削减等要求

(1)“三线一单”相关政策规定

根据环境保护部发布的《关于印发<“十三五”环境影响评价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环环评(2016)95号),“三线一单”指的是“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环境准入负面清单”,要求在项目环评中建立“三线一单”约束机制,强化准入管理。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要求落实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硬约束的基本原则,要求省级党委和政府加快确定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制定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根据生态环境部发布的《关于实施“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指导意见(试行)》(环环评〔2021〕108号),提出优先保护单元以生态环境保护为重点,维护生态安全格局,提升生态系统服务功能;重点管控单元以将各类开发建设活动限制在资源环境承载能力之内为核心,优化空间布局,提升资源利用效率,加强污染物排放控制和环境风险防控;一般管控单元以保持区域生态环境质量基本稳定为目标,严格落实区域生态环境保护相关要求。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发布《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通知》(闽政〔2020〕12号),提出到2025年,建立较为完善的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体系,全省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深入推进,绿色发展和绿色生活水平明显提高,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显著提升,生态环境质量持续保持全国前列。到2035年,全省节约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的空间格局、产业结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总体形成,绿色低碳循环水平显著提升,基本实现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美丽新福建目标基本实现。

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的通知》(厦府(2021)105号),提出严格落实“三线一单”要求,各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在资源开发、产业布局、结构调整、城镇建设、重大项目选址等方面应符合“三线一单”管控要求。将“三线一单”应用到规划环评、区域评估、建设项目环评、排污许可管理、执法监督过程中,完善环境空间管控基础,强化环境准入关口,健全排污许可一证式管理,构建全过程环境管理机制。

(2)已建项目“三线一单”落实情况

标的资产不存在在建项目,且拟建项目尚未开工建设,暂无需落实“三线一单”;标的资产已建项目“三线一单”落实情况如下:

①生态保护红线

2021年6月,厦门市人民政府印发了《厦门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根据该方案要求,厦门市划定环境管控单元128个,分为优先保护单元、重点管控单元和一般管控单元三类,实施分类管控。此外,根据厦门市生态环境局发布的《厦门市生态环境准入清单(2021年)》,厦门市同安区生态环境管控单元划分情况如下:

管控单元 序号 单元名称 要素属性

优先保护单元 1 同安区石兜~坂头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生态保护红线、大气环境优先保护区、水环境优先保护区、一般生态空间。

2 同安区汀溪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3 同安区莲花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4 同安区北辰山风景区 大气环境优先保护区、生态保护红线、一般生态空间

5 同安区莲花国家森林公园 大气环境优先保护区、生态保护红线、一般生态空间。

6 同安区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区 农用地优先保护区。

7 同安区水系生态蓝线 一般生态空间

8 同安区水土保持一般生态空间 一般生态空间

9 同安区北部山区 大气环境优先保护区、生态保护红线、一般生态空间

10 同安区水土保持重要生态空间 生态保护红线

重点管控单元 1 厦门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同安孵化一、二、三期) 大气环境高排放重点管控区、水环境工业污染重点管控区、建设用地污染风险重点管控区。

2 同安凤南工业区 大气环境高排放重点管控区、水环境工业污染重点管控区。

3 同安工业集中区 大气环境高排放重点管控区、水环境工业污染重点管控区、建设用地污染风险重点管控区。

4 同安城南工业区(含祥平西工业片区)

5 同安工业园区轻工食品工业区 大气环境高排放重点管控区、水环境工业污染重点管控区。

6 黄金工业区

7 厦门科学城(美峰-西柯片区)(暂名) /

8 丙洲岛片区 /

9 轻工电子工业区 大气环境高排放重点管控区、水环境工业污染重点管控区、建设用地污染风险重点管控区。

10 同安城东工业区

11 同翔高新城(同安片区)

12 同安区西部城镇发展区 大气环境受体敏感重点管控区

13 同安区东部城镇发展区 水环境工业污染重点管控区;建设用地污染风险重点管控区(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化学纤维制造业、金属制品业、其他危险品仓储、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印刷和记录媒介复制业)。

一般管控单元 1 同安区一般耕地区 农用地一般保护区。

标的资产已建项目所在地位于厦门市同安区祥平街道溪林路358号,属于重点管控单元之“(4)同安城南工业区(含祥平西工业片区)”,其要素属性不属于生态保护红线。因此,本项目不在生态红线范围内。

② 环境质量底线

a.环境空气质量底线

根据《厦门市环境功能区划》,标的资产已建项目所在区域为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二类区,执行GB3095-2012《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及修改单(生态环境部公告2018年第29号)中的二级标准。项目所用的原辅材料主要为酯切片,在粉碎过程中产生的少量粉尘、加料混合过程产生的粉尘、热熔挤出工序产生的少量有机气体,对周围大气环境影响较小。

b.水环境质量底线

根据《福建省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修编)(2011~2020年)》,同安污水处理厂纳污海域为同安湾,属二类海域环境功能区,主导功能为旅游、航运,辅助功能为纳污,执行《海水水质标准》(GB3097-1997)中的第二类海水水质标准。距离项目最近的地表水为东西溪新西桥河段,东西溪新西桥上游河段水质功能区划为Ⅳ类,主导功能为一般工业用水、人体非直接接触的娱乐用水、兼做农灌,执行GB3838-2002《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中的Ⅳ类标准。标的资产已建项目生活污水和车间清洗废水经化粪池处理后统一排入厦门华诚污水处理站处理达标后排入市政污水管网,最终纳入同安污水处理厂处理,对污水处理厂的处理工艺和处理负荷不会造成影响,对周围水体影响较小。

c.声环境质量底线

根据《厦门市环境功能区划》,标的资产已建项目位于同安城南工业区,所在区域属3类声功能区,执行GB3096-2008《声环境质量标准》3类标准,敏感目标赤土楼村声环境质量执行GB3096-2008中的2类标准,区域声环境质量良好。项目生产设备运营噪声经隔声后厂界噪声可以满足相应的厂界标准,对周围声环境贡献较小,经采取相关减震降噪措施后厂界可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 类标准以内,不影响声环境达功能区标准。

③资源利用上线

标的资产已建项目能源主要依托当地的电网供电,市政给水管网供水,用水用电能源消耗较小,且符合当地节能主管部门的监管要求;项目位于同安城南工业园区内,用地符合工业用地性质。标的资产已建项目所需资源不存在突破区域资源利用上线。

④环境准入负面清单

标的资产已建项目所在地位于厦门市同安区祥平街道溪林路 358号,属于《厦门市生态环境准入清单(2021年)》中的重点管控单元之“(4)同安城南工业区(含祥平西工业片区),其管控要求为“1.控制三类工业用地规模,禁止准入化工、建材、冶金、火电等重污染项目和包装印刷、工业涂装、制鞋等高VOCs排放的建设项目。2.禁止准入石材加工、基础化工、电镀、表面处理、热处理(热源用电除外)、熔炼、铸造、锻造等项目。3.禁止新(扩)建电镀行业项目。4.禁止新(改、扩)建增加废水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排放的工业项目。5.在现有和规划的集中居住区(包括村庄、住宅小区)、学校等敏感目标外围100m范围内,禁止准入增加排放有机废气污染物、异味污染物及其他列入《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名录》污染物的新建、改(扩)建工业生产项目,具体见表 1-1中陆域-空间布局约束-重点管控区域-第 10条要求;该范围内已审批的废气污染型项目不断提高工艺和污染治理水平,废气排放做到只减不增。6.限制准入水资源消耗大、污水排放量大和排放较难控制的废水、废气污染物的项目,应符合国内同行业清洁生产水平先进水平。”经核查,标的资产已建项目不属于管控要求内的禁止准入项目,已落实环境准入负面清单中的管控要求。

(3)在建或拟建项目“三线一单”落实情况

标的资产不存在在建项目,拟建项目为子公司福建鹭意在泉州市拟新建纤维母粒生产基地项目。根据标的资产出具的说明,标的资产将严格按照“三线一单”、规划环评、污染物排放区域削减等要求对拟在泉州新建纤维母粒生产基地项目进行前期设计以及后续开工建设,确保拟建项目符合相关要求。

(4)污染物排放区域削减落实情况

根据生态环境部2020年发布的《关于加强重点行业建设项目区域削减措施监督管理的通知》,生态环境部和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的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石化、煤化工、燃煤发电(含热电)、钢铁、有色金属冶炼、制浆造纸行业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量的建设项目。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的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重点行业建设项目,需落实污染物排放区域削减要求。

标的资产建设项目不涉及上述行业,无污染物排放区域削减的相关需求。

3、标的资产在建或拟建项目是否纳入产业区且所在园区是否已依法开展规划环评

根据生态环境部发布的《关于加强高耗能、高排放建设项目生态环境源头防控的指导意见》(环环评[2021]45号)规定,石化、现代煤化工项目应纳入国家产业规划;新建、扩建石化、化工、焦化、有色金属冶炼、平板玻璃项目应布设在依法合规设立并经规划环评的产业园区。

标的资产不存在在建项目,标的资产的拟建项目尚未着手开工建设,且不属于石化、化工、焦化、有色金属冶炼、平板玻璃项目等高耗能、高排放项目,不适用上述《关于加强高耗能、高排放建设项目生态环境源头防控的指导意见》的要求。

综上,标的资产不存在在建项目,拟建项目不适用《关于加强高耗能、高排放建设项目生态环境源头防控的指导意见》,无需纳入产业区。

综上所述,标的资产已获得相应级别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环境影响评价批复,符合环境影响评价要求;且已落实“三线一单”、污染物排放区域削减等要求。标的资产不存在在建项目,拟建项目不适用《关于加强高耗能、高排放建设项目生态环境源头防控的指导意见》,无需纳入产业区。

(二)独立财务顾问核查过程

独立财务顾问全面系统核查过程如下:

1、对标的资产已建、在建或拟建项目是否已获得相应级别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是否符合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要求的核查

独立财务顾问查阅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8修正)》第二十三条、《环境保护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15年本)》、《生态环境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19年本)》、《福建省环保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规定>的通知》(闽环发[2015]8号)、《厦门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权限的通知》(厦环评[2018]33号),取得标的资产的环评批复文件,《厦门市环保局同安分局审批意见》(厦环同批[2015]234号(报告表))、《关于厦门鹭意彩色母粒有限公司生产线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厦同环审

[2020]35号)。

经核查,标的资产已建项目已获得相应级别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无在建项目,拟建项目目前正在履行环评程序,标的资产将在开工建设前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标的资产相关项目建设符合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要求的核查。

2、对标的资产已建、在建或拟建项目是否落实“三线一单”、规划环评、污染物排放区域削减等要求的核查

独立财务顾问查阅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8修正)》、《环境保护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15年本)》、《生态环境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19年本)》、《关于印发<“十三五”环境影响评价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环环评(2016)95号)、《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关于实施“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指导意见(试行)》(环环评〔2021〕108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通知》(闽政〔2020〕12号)、《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的通知》(厦府(2021)105号)、GB3095-2012《环境空气质量标准》、《福建省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修编)(2011~2020年)》、《海水水质标准》(GB3097-1997)、GB3838-2002《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声环境质量标准》、《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厦门市生态环境准入清单(2021年)》、《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名录》、《关于加强重点行业建设项目区域削减措施监督管理的通知》,标的资产已落实“三线一单”、规划环评、污染物排放区域削减等要求。

经核查,标的资产已落实“三线一单”、污染物排放区域削减等要求。

3、对标的资产在建或拟建项目是否纳入产业区且所在园区是否已依法开展规划环评的核查

独立财务顾问查阅了《关于加强高耗能、高排放建设项目生态环境源头防控的指导意见》(环环评[2021]45号)。

经核查,标的资产不存在在建项目,拟建项目不适用《关于加强高耗能、高排放建设项目生态环境源头防控的指导意见》,无需纳入产业区。

(三)独立财务顾问专项核查意见

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认为:

1、标的资产不存在在建项目,已建项目已获得相应级别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拟建项目正在履行环评程序,标的资产将在开工建设前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标的资产相关项目建设符合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要求的核查。

2、标的资产已落实“三线一单”、污染物排放区域削减等要求。

3、标的资产不存在在建项目,拟建项目不适用《关于加强高耗能、高排放建设项目生态环境源头防控的指导意见》,无需纳入产业区。

四、标的资产新建、改扩建项目是否位于大气环境质量未达标地区,如是,是否达到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

(一)对标的资产新建、改扩建项目是否位于大气环境质量未达标地区相关问题的说明

根据生态环境部公布的《2020年中国生态环境状况公报》《2021年中国生态环境状况公报》《生态环境部通报9月和1-9月全国环境空气质量状况》以及《关于重点区域2020-2021年秋冬季环境空气质量目标完成情况的函》(环办大气函〔2021〕183号)等生态环境部发布的对各城市污染物排放考核是否达标的文件,大气环境质量未达标或污染物排放处于末位的城市或地区包括安阳、石家庄、太原、唐山、邯郸、临汾、淄博、邢台、鹤壁、焦作、济南、枣庄、咸阳、运城、渭南、新乡、保定、濮阳、阳泉、聊城、滨州、晋城、洛阳、临沂、德州、济宁、淮安、宿州、金华、荆州、驻马店、西安、兰州、晋中、菏泽、开封等。

标的资产除了已建项目外,不存在其他的新建、改扩建项目,已建项目均位于厦门市同安区,不属于大气环境质量未达标地区。

(二)独立财务顾问核查过程

独立财务顾问全面系统核查过程如下:

独立财务顾问查阅了《2020年中国生态环境状况公报》《2021年中国生态环境状况公报》《生态环境部通报9月和1-9月全国环境空气质量状况》以及《关于重点区域2020-2021年秋冬季环境空气质量目标完成情况的函》(环办大气函〔2021〕183号)。

经核查,标的资产除了已建项目外,不存在其他的新建、改扩建项目,已建项目均位于厦门市同安区,不属于大气环境质量未达标地区。

(三)独立财务顾问专项核查意见

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认为:

标的资产除了已建项目外,不存在其他的新建、改扩建项目,已建项目均位于厦门市同安区,不属于大气环境质量未达标地区。

五、标的资产是否存在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内的耗煤项目,是否已履行应履行的煤炭等量或减量替代要求,并披露具体煤炭替代措施。

(一)对标的资产是否存在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内的耗煤项目相关问题的说明

根据原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于 2012 年 10 月发布的《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大气污染重点区域规划范围为京津冀、长江三角洲、珠江三角洲地区,以及辽宁中部、山东、武汉及其周边、长株潭、成渝、海峡西岸、山西中北部、陕西关中、甘宁、新疆乌鲁木齐城市群等地区,具体省份及地区包括北京、天津、河北、上海、江苏、浙江、广东、辽宁、山东、湖北、湖南、重庆、四川、福建、山西、陕西、甘肃、宁夏和新疆。

根据《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国发〔2018〕22号),重点区域范围为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包含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石家庄、唐山、邯郸、邢台、保定、沧州、廊坊、衡水市以及雄安新区,山西省太原、阳泉、长治、晋城市,山东省济南、淄博、济宁、德州、聊城、滨州、菏泽市,河南省郑州、开封、安阳、鹤壁、新乡、焦作、濮阳市等;长三角地区,包含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汾渭平原,包含山西省晋中、运城、临汾、吕梁市,河南省洛阳、三门峡市,陕西省西安、铜川、宝鸡、咸阳、渭南市以及杨凌示范区等。标的资产建设项目位于厦门市,不属于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

耗煤项目,即直接消费煤炭的项目,是指以原煤、洗精煤、其他洗煤、水煤浆、型煤、煤粉等为燃料或原料,进行燃烧或生产加工等。根据标的资产已建项目的相关资料,标的资产建设项目能源消耗种类为电力,不直接消耗煤炭,不属于煤耗项目,无需依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规定履行煤炭等量或减量替代要求。

综上,标的资产属于《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中的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但不属于《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国发〔2018〕22号)重点区域范围,相关建设项目不属于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内的耗煤项目,无需履行煤炭等量或减量替代要求。

(二)独立财务顾问核查过程

独立财务顾问全面系统核查过程如下:

独立财务顾问查阅了《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国发〔2018〕22号)。

经核查,标的资产属于《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中的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但不属于《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国发〔2018〕22号)重点区域范围,相关建设项目不属于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内的耗煤项目,无需履行煤炭等量或减量替代要求。

(三)独立财务顾问专项核查意见

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认为:

标的资产属于《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中的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但不属于《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国发〔2018〕22号)重点区域范围,相关建设项目不属于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内的耗煤项目,无需履行煤炭等量或减量替代要求。

六、标的资产相关项目所在行业产能是否已饱和;如是,是否已落实压减产能和能耗指标,产品设计能效水平是否已对标能效限额先进值或国际先进水平;如否,能效水平和污染物排放水平是否已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一)对标的资产相关项目所在行业产能是否已饱和相关问题的说明

1、相关项目所在行业产能是否已饱和

标的资产主要从事化学纤维母粒的研发、生产与销售,其产品主要应用于化纤行业。

纤维母粒作为一种节能环保材料,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绿色制造领域,我国相继出台了多项相关鼓励政策,包括《化纤工业“十三五”发展指导意见》、《国家鼓励的工业节水工艺、技术和装备目录(2021年)》、《“十四五”工业绿色发展规划》等,我国将化纤原液着色技术认定为国家鼓励的节水技术予以推广,致力于推进行业科技进步及创新、建设环保节约型社会。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于2022年4月21日发布的《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化纤工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要实现到2025年,规模以上化纤企业工业增加值年均增长5%的发展目标。

得益于国家政策支持、下游行业需求及消费升级等诸多因素,化纤行业进入高质量发展周期,纤维母粒产业在我国市场前景广阔。因此,标的资产所在行业持续发展,不属于产能饱和行业。

2、能效水平和污染物排放水平是否已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标的资产相关建设项目主要能源消耗情况符合当地节能主管部门的监管要求,具体情况详见本题回复之“二、标的资产已建、在建或拟建项目是否按规定取得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意见,是否位于能耗双控目标完成情况为红色预警的地区,是否满足项目所在地能源消费双控要求。标的资产的主要能源资源消耗情况,以及在建、拟建项目的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以标准煤为单位),是否符合当地节能主管部门的监管要求”相关内容。

标的资产相关建设项目污染物排放情况符合相关规定,具体情况详见本题回复之“七、标的资产生产经营中涉及环境污染的具体环节,主要污染物名称及排放量、防治污染设施的处理能力、运行情况以及技术工艺的先进性,节能减排处理效果是否符合要求,日常排污检测是否达标,以及环保部门现场检查情况”相关内容。

因此,标的资产相关建设项目的能效水平总体上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规范要求,污染物排放水平符合相关规定,报告期内不存在因污染物排放问题受到重大行政处罚的情况。由于无法获取公开数据中标的资产同类生产线国际先进水平的能效数据及污染物排放数据,因此无法判断标的资产相关建设项目能效水平和污染物排放水平是否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综上,标的资产所在行业不属于产能饱和行业,由于无法获取公开数据中标的资产同类生产线国际先进水平的能效数据及污染物排放数据,因此无法判断标的资产相关建设项目能效水平和污染物排放水平是否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二)独立财务顾问核查过程

独立财务顾问全面系统核查过程如下:

1、对相关项目所在行业产能是否已饱和的核查

独立财务顾问查阅了《化纤工业“十三五”发展指导意见》、《国家鼓励的工业节水工艺、技术和装备目录(2021年)》、《“十四五”工业绿色发展规划》,标的资产相关项目所在行业持续发展,不属于产能饱和行业。

2、对能效水平和污染物排放水平是否已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的核查

独立财务顾问取得了标的资产相关建设项目主要能源消耗情况,取得标的资产相关建设项目污染物排放情况。标的资产相关建设项目的能效水平总体上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规范要求,污染物排放水平符合相关规定,报告期内不存在因污染物排放问题受到重大行政处罚的情况。

由于无法获取公开数据中标的资产同类生产线国际先进水平的能效数据及污染物排放数据,因此无法判断标的资产相关建设项目能效水平和污染物排放水平是否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三)独立财务顾问专项核查意见

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认为:

标的资产所在行业持续发展,不属于产能饱和行业;由于无法获取公开数据中标的资产同类生产线国际先进水平的能效数据及污染物排放数据,因此无法判断标的资产相关建设项目能效水平和污染物排放水平是否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七、标的资产是否在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燃用相应类别的高污染燃料,如是,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

(一)对标的资产是否在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燃用相应类别的高污染燃料相关问题的说明

根据原环境保护部于2017年3月27日发布的《高污染燃料目录》,目录所指燃料是根据产品品质、燃用方式、环境影响等因素确定的需要强化管理的燃料。目录规定的是生产和生活使用的煤炭及其制品(包括原煤、散煤、煤矸石、煤泥、水煤浆、型煤、焦炭、兰炭等)、油类等常规燃料。工业废弃物和垃圾、农林剩余物、餐饮业使用的 木炭等辅助性燃料均不属于目录管控范围。

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于2019年12月发布的《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中划定的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为:思明区(含鼓浪屿)、湖里区。禁止燃用的燃料为:煤炭及其制品(包括原煤、散煤、煤矸石、煤泥、煤粉、水煤浆、型煤、焦炭、兰炭等);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无环评审批手续的各种可燃废物和直接燃用的生物质燃料(树木、秸秆、锯末、稻壳、蔗渣等);非专用锅炉或未配置高效除尘设施的专用锅炉燃用的生物质成型燃料。

标的资产的已建项目所在的厦门市同安区不在上述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且该项目主要能耗来源为电力,不存在燃用高污染燃料的情况。

综上,标的资产所在地为厦门市同安区,不在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不存在燃用高污染燃料的情况,其生产经营符合环保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二)独立财务顾问核查过程

独立财务顾问全面系统核查过程如下:

独立财务顾问查阅了《高污染燃料目录》、《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

经核查,标的资产的已建项目所在的厦门市同安区不在上述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且该项目主要能耗来源为电力,不存在燃用高污染燃料的情况。

(三)独立财务顾问专项核查意见

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认为:

标的资产的已建项目所在的厦门市同安区不在上述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且该项目主要能耗来源为电力,不存在燃用高污染燃料的情况。

八、标的资产生产经营中涉及环境污染的具体环节,主要污染物名称及排放量、防治污染设施的处理能力、运行情况以及技术工艺的先进性,节能减排处理效果是否符合要求,日常排污检测是否达标,以及环保部门现场检查情况。

(一)对标的资产生产经营中涉及环境污染的具体环节相关问题的说明

1、标的资产生产经营中涉及环境污染的具体环节,主要污染物名称及排放量

(1)生产经营中涉及环境污染的具体环节

标的资产生产经营过程中涉及的环境污染环节主要有:(1)废水:生活污水、车间清洗废水,无生产废水;(2)废气:聚酯切片与氮气在粉碎过程中产生的少量粉尘、加料混合过程产生的粉尘、热熔挤出工序产生的少量有机气体(以非甲烷总烃计);(3)噪声:主要来源于生产机械设备产生的噪声;(4)生活垃圾:员工生活产生的生活垃圾,收集后统一交由环卫部门清运处置,不存在对外排放;(5)一般固废: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边角料集中收集后由厂家回收,废包装袋,收集后定期外售给废品回收单位,定期擦拭机器设备后的抹布中含有油类物质的废含油抹布收集后统一交由环卫部门清运处置,均不存在对外排放;(6)危险废物:热熔挤出气味处理器采用活性炭吸附的工艺来去除工艺过程产生的有机废气,活性炭吸附装置需定期更换活性炭,更换的活性炭暂存于危废贮存处,委托有资质的单位收集清运,不存在对外排放。

(2)主要污染物名称及排放量

根据标的公司的环境影响报告表、检测报告、污染物排放统计台账以及福建省污染源监测信息综合发布平台公示的监测年报等资料,标的公司报告期内主要污染物名称及排放量情况如下:

主要污染物类别及名称 2022年1-9月排放量 2021年排放量 2020年排放量

废水[注1] 不超过3,230t 不超过4,317t 不超过10,816t

废气 粉尘(颗粒物)[注2] 0.7501t 0.6117t 0.2549t

非甲烷总烃[注3] 0.6026t 0.5560t 0.1283t

固废 生活垃圾 收集后统一交由环卫部门清运处理,未对外排放

一般固废 边角料:集中收集后由厂家回收,未对外排放 废包装袋:收集后定期外售给废品回收单位,未对外排放废含油抹布:收集后统一交由环卫部门清运处理,未对外排放

危险废物 暂存于危废贮存处,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理,未对外排放

注1:标的公司生产过程产生的废水系委托厦门华诚污水处理站统一处理,并未直接对外排放;报告期内标的公司废水排放量系根据厦门华诚统计的排入其污水处理站的污水量。

注2: 2022年1-9月废气中的粉尘(颗粒物)排放量系根据检测报告的检测结果乘以24小时计算得出一天的排放量,然后以一天的排放量乘以实际开工天数计算得到;根据标的公司的说明,二车间粉尘排放口已于2022年下半年停止使用,2022年1-9月期间的实际开工天数为217.5天。

注3:2022年1-9月废气中的非甲烷总烃排放量分两部分计算:2022年1-6月的非甲烷总烃排放量根据2022年1-6月期间检测报告的检测结果乘以24小时计算得出一天的排放量,然后以一天的排放量乘以2022年1-6月实际开工天数;2022年7-9月的非甲烷总烃排放量根据2022年7-12月期间检测报告的检测结果乘以24小时计算得出一天的排放量,然后以一天的排放量乘以2022年7-9月实际开工天数。根据标的公司的说明,2022年1-6月期间的实际开工天数为145天,2022年7-9月期间的实际开工天数为72.5天。

2、防治污染设施的处理能力、运行情况以及技术工艺的先进性

根据标的资产的说明并经核查《厦门鹭意彩色母粒有限公司彩色母粒生产线异地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该项目主要污染物的处理措施、主要处理设施及处理能力如下:

主要污染物类别及名称 处理措施 技术工艺特点及先进性 处理能力及运行情况

废水 生活污水和车间清洗废水 三级化粪池+厦门华诚污水处理站 三级化粪池:利用厌氧发酵、沉淀、发酵分解等原理,以达到沉淀或杀灭粪便中寄生虫卵和肠道致病菌的目的,成为优质化肥; 厦门华诚污水处理站:由预处理、生物处理、后处理及污泥处理四大部分组成,采取二级生化处理+消毒工艺。经生化处理后的出水再进入消毒系统,经消毒处理后,流入回用水池,回用于厂区绿化及生产用水;回用不完部分排入市政污水管网,最终纳入同安污水处理厂处理。 厦门华诚污水处理站处理量:6500t/d,尚有污水处理约1700m3/d的余量。本项目废水排放量为9t/d。运行稳定。

废气 粉碎粉尘 集气罩+滤筒式除 当含尘气体由集气罩进入除尘器 对颗粒物粒径>0.5μm的

主要污染物类别及名称 处理措施 技术工艺特点及先进性 处理能力及运行情况

(颗粒物) 尘器+15m排气筒 灰斗后,由于气流断面突然扩大及气流分布板作用,气流中一部分粗大颗粒在动和惯性力作用下沉降在灰斗;粒度细、密度小的尘粒进入滤尘室后,通过布朗扩散和筛滤等组合效应,使粉尘沉积在滤料表面上,净化后的气体进入净气室由排气管由15m烟囱排出。 粉尘除尘效率可达90%。运行稳定。

加料混合粉尘(颗粒物) 集气罩+喷淋塔+活性炭吸附+15m排气筒 废气经过集气罩收集装置收集后通过管道由下往上进入喷淋塔,喷淋水从喷淋塔上往下喷淋与有机废气充分接触,通过喷淋将有机废气中含有的微量粉尘颗粒物去除,经喷淋后的有机废气随管道进入活性炭吸附装置,有机废气与活性炭充分接触并被吸附在活性炭中,经过净化后的废气再由15m烟囱排放。 该工艺喷淋塔除尘器的除尘效率可达80%,对非甲烷总烃有机废气的去除效率可达85%以上。运行稳定。

非甲烷总烃废气

固废 生活垃圾 收集后统一交由环卫部门清运处置 通过重新粉碎利用、环卫部门清运处置、厂家回收、外售给废品回收单位、委托有资质的单位收集清运等方法进行处理。 项目运营期固体废物在落实上述处理处置措施的基础上,不会排入外环境,对外环境基本没有影响。运行稳定。

一般固体废物 边角料集中收集后由厂家回收,废包装袋收集后定期外售给废品回收单位;废含油抹布收集后统一交由环卫部门清运处置;溅落产品重新粉碎利用

危险废物 暂存于危废贮存处,委托有资质的单位收集清运

噪声 噪声 基础减振、厂房隔声 对高噪音设备如挤出机等安装减振装置;运营时,生产车间窗户应关闭,从传播途径上降噪;高噪声设备应设置于专用设备房内;定期对生产设备维护保养,避免运转异常噪声。 通过采取降噪措施后,则可进一步降噪15~20dB(A)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敏感目标赤土楼村可达《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中2类标准。运行稳定。

3、节能减排处理效果是否符合要求,日常排污检测是否达标,以及环保部门现场检查情况

(1)节能减排处理效果是否符合要求

根据厦门市同安生态环境局核发的《排污许可证》记载,标的资产的大气污染物排放应当执行《厦门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5/323-2018》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废水污染物排放应当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 8978-1996》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 GB/T 31962-2015》。

根据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permit.mee.gov.cn)的公示信息及标的资产的说明,标的资产已通过相关环保设施或委托第三方处理的方式对污染物进行了处置,且防止污染设施的处理能力良好、运行情况正常,污染物排放已达到排放标准,节能减排处理效果符合要求。

(2)日常排污检测是否达标,以及环保部门现场检查情况

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和有关标准规范,依法开展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原始监测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标的资产已聘请了第三方机构对报告期内污染物处理效果开展环境监测,并出具监测报告,监测结果均为达标排放。

标的资产已出具说明,报告期内,环保部门对标的资产的现场检查主要为日常检查,现场检查均已达标,不存在收到整改通知的情况。此外,根据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permit.mee.gov.cn)、标的资产所在地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网站的公示信息,报告期内,标的资产不存在因违反环保相关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综上,报告期内,标的资产生产经营节能减排处理效果符合要求,日常排污检测达标,未出现过现场检查未能通过的情形。

(二)独立财务顾问核查过程

独立财务顾问全面系统核查过程如下:

1、标的资产生产经营中涉及环境污染的具体环节,主要污染物名称及排放量

独立财务顾问取得了标的资产环境影响报告表、监测报告、污染物排放统计台账等资料,了解标的资产生产经营中涉及环境污染的具体环节,主要污染物名称及排放量。

2、防治污染设施的处理能力、运行情况以及技术工艺的先进性

独立财务顾问取得了标的资产就防治污染设施的处理能力、运行情况以及技术工艺的先进性出具的说明,了解标的资产防治污染设施的处理能力、运行情况以及技术工艺的先进性。

3、节能减排处理效果是否符合要求,日常排污检测是否达标,以及环保部门现场检查情况

独立财务顾问查阅了《厦门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5/323-2018》、《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 8978-1996》、《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 GB/T 31962-2015》,取得了标的资产就节能减排处理效果是否符合要求,日常排污检测是否达标,以及环保部门现场检查情况出具的说明,通过查询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permit.mee.gov.cn),检索标的资产节能减排情况,通过查询标的资产所在地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网站的公示信息,检索标的资产是否存在因违反环保相关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经核查,标的资产主要污染物及排放量符合相关规定,防治污染设施的处理能力良好、运行情况稳定,技术工艺水平较为先进,生产经营节能减排处理效果符合要求,日常排污检测达标,未出现过现场检查未能通过的情形。

(三)独立财务顾问专项核查意见

标的资产主要污染物及排放量符合相关规定,防治污染设施的处理能力良好、运行情况稳定,技术工艺水平较为先进,生产经营节能减排处理效果符合要求,日常排污检测达标,未出现过现场检查未能通过的情形。

九、标的资产最近36个月是否存在受到环保领域行政处罚的情况,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整改措施及整改后是否符合环保法律法规的规定。标的资产是否发生环保事故或重大群体性的环保事件,是否存在环保情况的负面媒体报道。

(一)对标的资产最近36个月是否存在受到环保领域行政处罚的情况相关问题的说明

1、标的资产最近36个月是否存在受到环保领域行政处罚的情况,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整改措施及整改后是否符合环保法律法规的规定

经查阅标的资产营业外支出明细,登录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标的资产及其子公司所在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等网站查询,标的资产最近36个月不存在受到环保领域行政处罚的情况,不存在重大违法行为。

2、标的资产是否发生环保事故或重大群体性的环保事件,是否存在环保情况的负面媒体报道

经查询标的资产及其子公司所在地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12369环保举报平台等网站以及标的资产书面确认,最近36个月内标的资产未发生过环保事故或重大群体性的环保事件,也不存在环保情况的负面媒体报道。

综上,最近36个月内,标的资产不存在受到环保领域行政处罚的情况,未发生过环保事故或重大群体性的环保事件,也不存在环保情况的负面媒体报道。

(二)独立财务顾问核查过程

独立财务顾问全面系统核查过程如下:

1、对标的资产最近36个月是否存在受到环保领域行政处罚的情况,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整改措施及整改后是否符合环保法律法规的规定的核查

独立财务顾问取得并核查了标的资产营业外支出明细,通过登录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标的资产所在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等网站查询标的资产最近36个月是否受到过行政处罚。

经核查,标的资产最近36个月内不存在受到环保领域行政处罚的情形,不存在重大违法行为。

2、对标的资产是否发生环保事故或重大群体性的环保事件,是否存在环保情况的负面媒体报道的核查

独立财务顾问通过标的资产所在地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12369环保举报平台等网站查询,取得了标的资产书面确认最近36个月内标的资产是否发生过环保事故或重大群体性的环保事件和环保情况的负面媒体报道。

经核查,标的资产未发生过环保事故或重大群体性的环保事件,也不存在环保情况的负面媒体报道。

(三)独立财务顾问专项核查意见

标的资产最近36个月内不存在受到环保领域行政处罚的情形,不存在重大违法行为,未发生过环保事故或重大群体性的环保事件,也不存在环保情况的负面媒体报道。

余下全文

免责声明:本页面资讯内容和各类基于人工智能算法关联的信息服务,仅供投资者参考,不构成投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