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农开发:新疆塔里木农业综合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处罚或采取监管措施及整改情况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359 证券简称:新农开发 编号:2022—029
新疆塔里木农业综合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处罚
或采取监管措施及整改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新疆塔里木农业综合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自上市以来,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断完善公司治理,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规范公司运作,促进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鉴于公司拟实施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根据相关要求,现将公司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的情况及相应的整改情况公告如下:
一、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处罚的情况及整改措施
经核实,公司最近五年不存在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处罚的情形,不存在涉及整改的事项。
二、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的情况及整改措施
最近五年,公司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存在在日常监管中发现问题被采取监管措施的情形。
(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于2021年5月10日对公司下发《关于对新疆塔里木农业综合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上证公监函〔2021〕0058号)
1、主要内容
(1)出具监管警示的原因
2021年4月10日,公司披露追加确认2020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公告称,公司与关联方发生采购、销售商品的日常关联交易6,909.57万元,占公司2019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15.6%。上述关联交易达到了股东大会审议的标准,但公司前期未预计并披露上述日常关联交易,也未履行相关股东大会决策程序,直至2021年4月9日才补充履行董事会决策程序并披露,于2021年5月11日补充履行股东大会决策程序。
2019年度,公司未作预计的日常关联交易发生额为5,148万元,占公司2018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11.05%,公司也未就上述日常关联交易及时履行股东大会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
(2)具体监管措施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对公司及时任董事会秘书吴天昊予以监管警示。
2、整改措施
(1)公司于2021年4月1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与上海证券报披露了《新疆塔里木农业综合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追加确认2020年度日常关联交易超额部分的公告》(2021-020号),并于2020年4月3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与上海证券报披露了《新疆塔里木农业综合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追加确认2019年度日常关联交易超额部分的公告》(2020-020号)。
(2)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新疆监管局于2021年8月19日对公司下发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1]24号),公司经自查核查,对日常关联交易披露统计口径进行调整更正,并于2021年8月5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与上海证券报披露了《新疆塔里木农业综合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19年日常关联交易及2020年日常关联交易的更正公告》(2021-040号)。
(3)公司加强理论知识学习,杜绝此类事件发生。公司已安排专人整理各类议事规则,包括《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证券法法规汇编》等规章制度,组织证券法务部、财务风控中心、采购供应部等相关部门进行培训学习,计划每月进行1-2天,促使公司规范运作。
(4)公司在履行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时将严格执行关联方回避制度,严格限制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隐瞒甚至虚假披露关联方信息,保证关联交易的公允性和交易行为的透明度,对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坚持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对交易决策的独立职责和作用,确保关联交易的公允。
(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新疆监管局于2021年8月19日对公司下发《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1]24号)
1、主要内容
(1)出具监管警示的原因
公司2019年度超出年初预计的日常关联交易部分未及时进行审议、披露,涉及金额3,912万元,占公司2018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8.39%;公司2020年度超出年初预计的日常关联交易部分未及时进行审议、披露,涉及金额3,432.33万元,占公司2019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7.75%。
公司存在临时公告披露不准确的情形。公司于2020年4月30日披露的《新疆塔里木农业综合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追加确认2019年度日常关联交易超额部分的公告》(2020-020号)中补充确认的关联交易金额为7,694万元,实际发生额应为3,912万元;公司于2021年4月10日披露的《新疆塔里木农业综合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追加确认2020年度日常关联交易超额部分的公告》(2021-020号)中补充确认的关联交易金额为6,909.57万元,实际发生额应为3,432.3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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