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区原讼法庭再次确认香港证监会发出限制通知的权力

3月22日,香港特区原讼法庭驳回针对香港证监会在一项仍在进行的调查中发出的限制通知所提出的司法复核申请。

智通财经APP获悉,3月22日,香港特区原讼法庭驳回针对香港证监会在一项仍在进行的调查中发出的限制通知所提出的司法复核申请。有关调查涉嫌与“唱高散货”计划有关。高浩文法官(The Hon Mr Justice Coleman)在法庭判决中表示,其未能信服申请人所指,本案存在任何重大差异或额外事宜,因而有任何理由支持此次法律程序中采纳的观点应有别于先前的同类申请中所采纳的观点。

据悉,这宗司法复核申请由陈文灿先生及苏嘉琪女士提出,寻求反对香港证监会在2021年2月9日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204(1)(a)及205(1)条发出的多份限制通知。该等限制通知旨在冻结他们在某些持牌机构开立的多个交易帐户内的资产。

申请人声称,在《证券及期货条例》第207(e)条的基础上获行使的第204(1)(a)及205(1)条(除其他事项外)并非由法律所订明,并且以不相称的方式干扰了他们的财产权,因此属违宪。法庭先前已在另一宗涉嫌“唱高散货”计划的同类司法复核申请中驳回有关争辩。

香港证监会法规执行部执行董事魏弘福先生(Mr Christopher Wilson)表示:“本会欢迎法庭的裁决。此次裁决再次确认证监会具有发出限制通知以冻结嫌疑人于持牌机构持有的资产的法定权力。这使证监会能够采取前置式行动,保障投资者及公众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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