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突然在今年5月重启通报新增政府隐性债务这件事,有很多机构、城投和政府的朋友跟老张说这是怎么了?而部分机构、甚至一些专家对此次通报没有深刻的印象,甚至认为跟之前没有太大区别,这种思想让老张很是担心,真的没有看出来些什么吗?
首先,本轮通报是在国家大力度启动“稳投资”背景下进行通报的,也是国家相继推出乡村振兴、城市更新、新型城镇化的背景下来通报的,更是财政部时隔3年多重启隐性债务通报,这就意味着什么?虽然国家要大力度实现基建投资拉动经济增长,而政府投资是其中的主力军(尽管一再调动社会资本的积极性,但实际上还是政府和城投真正主导),但始终要绷紧一根弦,那就是新增政府隐性债务的红线不能碰,即使再需要发力基建稳投资也不行。因此此时通报对近期地方政府高涨的投资情绪是一剂很好的降火药,不是不让大家发力投资,而是要坚决杜绝新增政府隐性债务,不要对某些新型投融资模式过于迷恋,更不能相信某些不靠谱的机构鼓吹的一些所谓新模式,因为这次通报完全把一些东西彻底挡在门外。
其次,有些人说通报这些都是5年前的新增政府隐性债务,19,20年的被通报内容也多是涉及债务化解不实虚假化债的情形。5年前的很多模式到现在都已经收敛很多了,不能犯类似错误了。事实上真的是这样吗?比如发行信用债融资来的资金其实之所以能够被审批放行,主要的原因就是在发行材料中承诺不涉及新增政府隐性债务,这就意味着新增的信用债融资的用途以及将来的还款来源应该是不能直接来源于政府的。但实际看本轮的通报案例,大多发行的信用债用在了政府投资相关的领域,比如征拆资金、社保费用以及明确应由政府实施的一些项目,这就意味着本来由政府该花的钱,结果由公司发行信用债花了,那很显然政府就欠了公司的钱,这个逻辑就已经符合政府在法定限额之外新增欠债的情形,政府欠的自然政府来还,这就是认定政府隐性债务的实质。当然还有用信用债资金偿还隐性债务属于化债不实的情形,这就给信用债的使用监管带来巨大的问题,因此光靠城投发信用债时承诺不新增政府隐性债务,很显然是苍白无力的。
再次,本轮通报的新增政府隐性债务很大程度有金融机构的助长配合,这个是老张很担心的,有很多人认为金融机构很专业,他们说这个业务能做就可以做,没有违法违规风险,但仔细看本轮通报的案例进行分析,大多跟金融机构助长新增政府隐性债务有关,也请很多的政府与城投认清事实,金融机构在隐性债务环节不一定比大家专业,之所以助推业务是为了营销,不能在隐性债务问题上为金融机构马首是瞻。比如中信银行那个药品采购融资被用于建设医院被通报的案例,如果金融机构真的负责任,最起码应该告知医院能够举债采购药品,是否符合公立医院举债的相关规定?第二,贷款用途是采购药品,而事实上用于医院建设,请问金融机构是如何进行贷后管理的?如何让有明确用途的贷款事实上被挪用的?第三,用于采购药品和用于工程建设在金融机构内部管理中肯定不是一类贷款的品种,到底如何授信审批的(还是内外串通)?因此本轮的通报决不能仅仅通报地方政府,而是金融机构有同样对等的责任,必须应严格问责处理。
最后,现在有很多的花样模式,比如“投资人+EPC”,ABO,F+EPC等等,不要认为在实际操作中必须点到上述模式违规才是真的违规不能做,而是必须弄清楚其中的内涵实质。本轮通报中有一些被认定为新增政府隐性债务情形的模式,真是直捣上述花名模式的本质核心,不用再演了,它就是隐性债务。因此老张会在日后介绍这些花名模式时会直接告诉问题实质,不再隐晦,因为已经通报了,期待老张日后的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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