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南宁市西乡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1批次不合格食品(食用木薯粉)核查处置情况。
2020年12月4日,南宁市西乡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广西南宁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单位食堂抽检工作中收到1批次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涉及南宁市驰通食品有限公司。
(一)抽检基本情况。
抽样编号 | DC20450100602730429 | 样品名称 | 食用木薯淀粉 |
生产日期 | 2020-08-16 | 型号规格 | 100g/包 |
标称生产者名称 | 南宁市驰通食品有限公司 | 被抽样单位 | 南宁市青秀区迪米亚幼儿园 |
检验不合格项目 | 菌落总数、大肠菌群 | 检验机构 | 深圳市通量检测科技有限公司 |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违法事实认定及相关法律依据:当事人生产经营的食用木薯淀粉(菌落总数、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淀粉》GB 31637-2016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核查,当事人涉嫌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违法事实成立。
当事人的未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进行生产,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二、四、六项之规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之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三项之规定,行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经营食品标签含有虚假内容的产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未履行对食品原料的进货查验记录义务,未完全按规定保存相关凭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适用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对其所分装生产、销售的产品未做出厂检验,为未履行出厂检验义务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二条之规定,适用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根据以上法律责任规定及《行政处罚法》第四条第二款、第五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参考《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2017年修订版)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十四条、第二十条第六项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如下:
对当事人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的行为,建议给予减轻罚款的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人民币贰万伍仟元整(¥25000.00);
对当事人生产经营标签虚假标注的食品的行为,建议给予减轻罚款的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00);
因以上两个违法行为的违法所得相互包含,以上两个违法行为合计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贰佰贰拾元(¥220.00);
对当事人未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进行生产的行为、未履行出厂检验义务的行为及未完全履行对食品原料的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未完全按规定保存相关凭证的行为,责令当事人依法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履行出厂检验义务、进货查验记录义务、按规定保存相关凭证,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本案已无涉案产品在售、召回的涉案产品以及执行标准印制错误的包材已经由当事人主动自行销毁,因此对本案当事人不处予没收的行政处罚。
以上罚没款项共计人民币贰万柒仟贰佰贰拾元(¥27220.00),全额上缴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