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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部门规范法院冻结上市公司质押股票 专家称有助于缓解股票市场流动性风险

2021-03-07 19:48  来源:证券日报网 包兴安

    本报记者 包兴安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人民法院冻结上市公司质押股票工作的意见》(下称《意见》),针对目前实践中存在的质押股票超标的额冻结、被冻结股票披露信息不完整以及质权人无法自行变价等问题,提出了明确具体的解决方案,明确了质押股票新型冻结方式的方案,允许质权人自行变价股票实现质押债权。尽可能释放冻结财产的经济功能,不断增强证券市场活力和人民群众的获得感。

    巨丰投顾投资顾问总监郭一鸣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规范人民法院冻结上市公司质押股票,有利于解决股票质押冻结过程中诸多问题,并提供相应法律保障,稳定市场秩序,促进市场健康发展。

    《意见》表示,人民法院冻结质押股票时,需要冻结的股票数量,以案件债权额及执行费用总额除以每股股票的价值计算。每股股票的价值以冻结前一交易日收盘价为基准,结合股票市场行情,一般在不超过20%的幅度内合理确定。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资本市场制度日益完善,人民法院执行被执行人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愈发多见。为保障案件债权人合法权益,执行法院往往会尽量多的冻结债务人持有的质押股票,以在实现质押债权的基础上尽可能清偿案件债权,存在超标的额冻结的风险。

    四部门相关负责人表示,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应当坚持比例原则,避免过度执行。在执行质押股票实现债权人债权的同时,也要尽可能降低对债务人、质权人的不利影响,尽可能降低对证券市场发展可能产生的影响。

    “由于超额冻结质押股票,严重损害了上市公司和中小股民的合法权益,往往对市场造成一定的担忧,导致市场出现流动性问题。”郭一鸣表示,明确按比例冻结质押股票,有助于依法保障债权人合法权益和债务人投资权益,对于缓解股票市场流动性风险有较大帮助,从而有助于维护资本市场稳定。

    《意见》允许质权人自行变价股票实现质押债权。四部门相关负责人表示,《意见》的主要目的是,在不损害案件债权人合法权益的基础上,使已冻结质押股票的变价方式尽可能回归到市场化运行规则上来,最大限度降低执行措施对质押股票市场产生的影响。允许质权人自行变价股票实现质押债权,不仅有利于质权人及时实现债权,而且在质权人实现质押债权解除质押后,也能为后续人民法院执行已解除质押股票提供便利条件。

    对此,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数字经济研究院执行院长盘和林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对于质权人来说,这其实是增加了变价途径,从而减轻了债务质押的风险,尤其是当上市企业出现债务问题,市场价格变动剧烈,及时变价有助于质权人回收债权。从而加速了股票市场质权债务的出清。

(编辑 孙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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