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产业补贴政府采购对所有企业一视同仁

版次:A01来源:深圳特区报    2020年08月14日

■ 深圳特区报记者 李舒瑜

在经济特区建立40周年之际,营造更优市场环境,深圳再放大招——《深圳经济特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昨天在市人大常委会网站公开征求意见,明确提出废除妨碍统一市场与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不得制定对不同所有制企业实行歧视性待遇的行业准入、产业补贴、政府采购等政策措施。

建立全市统一的市场主体服务平台

近年来,我市将优化营商环境作为“一号改革工程”,陆续出台一系列改革文件,并取得积极成效。此次立法,旨在根据深圳实际,以问题为导向,针对营商环境的痛点、堵点,制定有针对性的解决措施,营造更加公平的市场环境,进一步提升政务服务水平。

政府涉企政策涉及多个部门,遇到问题不知该找谁,这是实际中市场主体反映较多的问题。为了解决这一难题,《条例(草案)》提出建立全市统一的市场主体服务平台。该平台统筹协调市、区、街道各级部门以及行业协会、公共服务机构,及时统一发布各类涉企政策,提供涉企咨询服务,畅通诉求反映渠道,依法解决市场主体反映的问题。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以通过该平台举报投诉损害营商环境的行为,相关部门应当依法受理、及时反馈。

推行信用承诺制和容缺办理制

申办材料不齐全,还要再跑一趟,常常让人懊恼。针对这个问题,《条例(草案)》提出推行信用承诺制和容缺办理制,信用状况良好的市场主体在书面承诺符合相关条件后,即可办理有关政务事项;符合条件的市场主体在欠缺相关材料时,可以视情况予以先行收件或受理办件。

包括该项举措在内,《条例(草案)》通过一系列措施打造鼓励创新、包容失误、审慎处罚的营商环境。一是鼓励政府及其部门、有关单位探索创新性、差异化的营商环境改革措施,如有失误或偏差,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免责或减轻责任。二是对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实行包容审慎监管,不得简单加以禁止或者不加监管。三是行政处罚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创新推行批评教育前置程序,并依法从轻、减轻或不予行政处罚。

政府采购不得违规设立预选供应商名录

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是市场主体特别是民营企业、中小企业反映呼声最高的诉求之一,公开、公平、公正也是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应有之义。对此,《条例(草案)》拟提出几项有针对性的措施:在制定政策上,废除妨碍统一市场与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不得制定对不同所有制企业实行歧视性待遇的政策措施。在具体执行上,政府部门对不同所有制、不同规模的市场主体一视同仁、平等对待,特别是在政府采购和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上,不得违规设立各类预选供应商、预选承包商名录,不得设置与业务能力无关和明显超过相关要求的业绩门槛。

在规范收费、降低企业成本方面,《条例(草案)》规定实行涉企收费目录清单制度,清单之外不得收费。行业协会不得强制企业入会或者违规收费。房屋租赁部门应当加强产业用房租赁市场的管理,建立产业用房租赁行为负面清单,推行全市统一的产业用房租赁合同示范文本,实行产业用房租赁合同网上签约和备案制度。

编制全市统一行政审批事项清单

《条例(草案)》还进一步深化我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改变重审批轻监管的管理方式,促进政府职能转变,力求为市场主体打造“少许可、宽审批、快进出”的审批管理模式。

一方面,缩减审批事项,除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的行政审批事项以外,本市不再新设行政审批事项。可以通过事中事后监管解决或者通过市场机制解决的,不得采取行政审批方式进行管理。

另一方面,规范审批实施,编制全市统一的行政审批事项清单并向社会公布,清单外无审批。不得将法定审批依据之外的非强制性标准作为审批条件和依据,取消没有依据以及可以通过其他合理方式获取的证明事项。

实行除名和强制注销制度破解企业“退出难”

随着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的推进,我市企业开办越来越方便,实现从“一天办成”到“秒批即办”。但对此相对的是,企业的注销困难重重。为了完善企业退出机制,《条例(草案)》提了一系列新举措:

——建立企业注销网上服务平台,实行企业注销“一网”服务,并联办理社保、税务、商务、海关等企业注销业务。

——商事主体在申请注销登记前未发生过债权债务关系或者已将债权债务清算完结的,可以适用简易注销程序。

——实行除名和强制注销制度,对符合条件的商事主体,商事登记机关可以将其从商事登记簿中除名或者作出强制注销决定。

作者:李舒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