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业股份:大业股份关于实施“大业转债”赎回(暨摘牌)的第九次提示性公告
证券代码:603278 证券简称:大业股份 公告编号:2024-002
转债代码:113535 转债简称:大业转债
山东大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实施“大业转债”赎回(暨摘牌)的第九次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赎回登记日:2024年1月15日
赎回价格:101.381元
赎回款发放日:2024年1月16日
最后交易日:2024年1月10日
截止2024年1月2日收市后,距离1月10日(“大业转债”最后交易日)仅剩6个交易日,1月10日为“大业转债”最后一个交易日。
最后转股日:2024年1月15日
截至2024年1月2日收市后,距离1月15日(“大业转债”最后转股日)仅剩9个交易日,1月15日为“大业转债”最后一个转股日。
本次提前赎回完成后,“大业转债”将自2024年1月16日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摘牌。
投资者所持“大业转债”除在规定时限内通过二级市场继续交易或按照9.59元的转股价格进行转股外,仅能选择以100元/张的票面价格加当期应计利息(即101.381元)被强制赎回。若被强制赎回,可能面临较大投资损失。
特提醒“大业转债”持有人注意在限期内转股或卖出。
山东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票自2023年11月15日至2023年12月5日期间,已满足连续30个交易日中至少15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不低于“大业转债”当期转股价格的130%。根据《山东大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已触发“大业转债”的赎回条款。本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前赎回“大业转债”的议案》,决定行使“大业转债”的提前赎回权,对“赎回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大业转债”全部赎回。
现依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本公司《募集说明书》的有关条款,就赎回有关事项向全体“大业转债”持有人公告如下:
一、“大业转债”有条件赎回条款
根据《募集说明书》相关条款的规定,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期内,当下述两种情形的任意一种出现时,公司董事会有权决定按照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股的可转债:
A、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期内,如果公司A股股票连续30个交易日中至少有15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130%(含130%)。
B、当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未转股余额不足3,000万元时。
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i×t/365
IA:指当期应计利息;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持有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债当年票面利率;
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算头不算尾)。
若在前述30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
二、本次可转债赎回的有关事项
(一)赎回条件的成就情况
公司股票自2023年11月15日至2023年12月5日期间,已满足连续30个交易日中至少15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不低于“大业转债”当期转股价格的130%,已触发“大业转债”有条件赎回条款。
(二)赎回登记日
本次赎回对象为2024年1月15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大业转债”的全部持有人。
(三)赎回价格
根据本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中关于提前赎回的约定,“大业转债”赎回价格为101.381元/张。
其中,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i×t/365
IA:指当期应计利息;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持有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债当年票面利率为2%;
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2023年5月9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2024年1月16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算头不算尾),共252天。
当期应计利息:IA=B×i×t/365=100*2%*252/365=1.381元/张
赎回价格=可转债面值+当期应计利息=100+1.381=101.381元/张
(四)关于投资者债券利息所得扣税情况说明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个人投资者(含证券投资基金)应缴纳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20%,即面值每100元可转换公司债券赎回金额为人民币101.381元(税前),实际派发赎回金额为人民币101.105元(税后)。
可转换公司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对于持有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居民企业,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即面值每100元可转换公司债券实际派发赎回金额为人民币101.381元(含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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