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公司评级:24家调升、41家调降
证监会昨日公布的2021年期货公司分类结果显示,今年评级上升的公司数量减少近一半;评级下降的公司数量增多,但多数下降幅度较小;维持评级不变的期货公司数量有所上升,尤其头部期货公司梯队稳定性较强。
期货公司分为A(AAA、AA、A)、B(BBB、BB、B)、C(CCC、CC、C)、D、E等5类11个级别,分类级别是以期货公司风险管理能力为基础,结合公司服务实体经济能力、市场竞争力、持续合规状况,对期货公司进行的综合评价。中国证监会鼓励期货公司在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不断提高风险管理能力及合规水平的前提下,稳健发展,逐步提升服务能力和竞争力。
据期货日报记者梳理,在今年期货公司分类评价结果中,有24家评级上升,41家评级下降,84家维持评级不变。数据显示,在149家期货公司中,A类公司39家,较去年减少1家,其中AA级公司从去年的19家减至17家;B类公司95家,较去年增加2家,其中BBB级公司从去年的41家减至34家;C类公司10家,较去年减少2家;D类公司5家,较去年增加1家。
结果显示,今年AA级期货公司共有17家,分别为:永安期货、银河期货、中信期货、国泰君安期货、浙商期货、国投安信期货、广发期货、东证期货、光大期货、中粮期货、中信建投期货、南华期货、瑞达期货、方正中期期货、申银万国期货、五矿期货、华泰期货。
从变动情况看,瑞达期货从去年的A级升为AA级,而去年位列AA级梯队的新湖期货、海通期货、鲁证期货则降至A级。
结果还显示,今年仍有不少期货公司实现了连跨多级的上升。兴证期货从去年的CC级升至A级,中辉期货、上海大陆期货均从去年的CC级升至BBB级;宁证期货、华龙期货、浙江新世纪期货均从去年的CC级升至BB 级,迈科期货从去年的C级升至BB级,华鑫期货从去年的D级升至CCC级。
与此同时,也有期货公司受到较大的“降维打击”,比如国富期货从去年的A级降至B级,华融期货、九州期货、财达期货纷纷从去年的BB降至CC级,金信期货从去年的BB级降至C级,和合期货从去年的BB级降至D级,降幅最大。
此外值得注意的是,今年成立的我国第150家期货公司——山东港信期货并未纳入今年的分类评价。
“总的来看,今年期货公司的分类结果表明,近些年行业转型升级的成效较为明显,成功转型的公司评级明显靠前、或有较大上升,而传统类期货公司则呈现排名下降的趋势。”物产中大期货公司副总经理、首席经济学家景川在接受期货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
对于本次分类结果中评级上升的公司数量减少,评级下降的期货公司数量增多的情况,景川表示,从目前来看,期货行业也步入寡头垄断阶段,保证金吸附明显向头部公司靠拢。自去年以来,行业整体的增量巨大,不同期货公司也都实现较好发展,但头部公司占比明显大于非头部公司,与此同时,行业创新业务也有向头部靠拢的趋势,因此评级上升少于评级下降在所难免。
此外,记者还发现,今年BBB级的期货公司的数量与去年相比减少了7家。对此,浙商期货北京分公司副总经理屈晓宁还对记者表示,虽然今年BBB级的期货公司减少了,但作为占比最大的B类期货公司的数量仍有所增加。这表明整个期货行业的规范性和创新度都有所提高,期货公司自去年以来也更加重视公司的治理与合规管理。
在景川看来,目前我国头部期货公司在资本金、客户权益以及创新业务等方面都占据明显优势,盈利能力也表现靠前。未来,在整个行业机构布局基本完成后,期货公司差异化经营必将成为发展的主旋律,客户权益集中化难以逆转,非头部公司走特色之路也将是未来行业发展的特征之一。总的来看,持续挖掘股东背景优势,形成各自不同的商业模式,是大部分公司的存续之道。
“当前,我国期货市场资金总量1.2万亿元,其中增量最大的是机构业务,其次是产业资金,分类评价中关于法人业务各项占比是拉分项。后续,期货行业应继续深入服务实体经济,做好‘期货+’的各项业务,促进期货市场价格发现功能的进一步发挥。”屈晓宁说。
商品期货、商品期权、股指期权对QFII和RQFII开放
据证监会昨日消息,近日,证监会公布合格境外投资者可参与金融衍生品交易品种,新增开放商品期货、商品期权、股指期权三类品种,参与股指期权的交易目的限于套期保值交易,自2021年11月1日施行。
证监会表示,扩大合格境外投资者投资范围,是落实在岸市场制度改革、进一步扩大境内证券期货市场开放的重要举措,将为境外投资者提供更多避险产品和配置工具,有助于吸引更多境外资金,提高境内资本市场国际影响力。相关品种自上市以来总体运行平稳,功能发挥明显,具备开放基础。
后续,证监会表示将会同人民银行、外汇局持续评估,推动适时开放更多品种,坚定不移深化资本市场对外开放。
据了解,目前我国实现国际化的期货品种共有七个,包括PTA、铁矿石、棕榈油、20号胶、低硫燃料油、国际铜和原油期货,国际化的期权品种包括棕榈油期权和原油期权。华金期货总经理刘小红对期货日报记者表示,经过了前期的试点运行,目前我国国际化期货品种运行平稳,取得了相当丰富的经验,为进一步的放开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刘小红表示,本次放开合格境外投资者(包括QFII和RQFII)参与我国商品期货、商品期权、股指期权品种,表明了中国金融市场进一步改革开放的方向和决心。可以预见,随着境内期货市场对境外投资者的逐步开放,中国境内期货市场也会迎来一个新的发展时期。同时随着未来市场参与主体的国际化,我国境内期货市场的价格也会更国际化,更具权威性,中国定价权也会逐步形成。
“与此同时,随着更多的境外投资者进入我国境内期货市场,我们的市场投资者结构会更加优化,市场交易策略也会越来越丰富。这对整个行业来说既是机遇也是挑战。”刘小红说,“因为境内外市场法规还不尽相同,所以我们要更多地熟悉国际市场的规则,这样才能吸引更多的境外合格投资者,同时能够为他们提供专业的服务。相信这也将是境内期货公司发展的新机会,是企业未来业务新的增长点。”
据了解,自去年5月份开始,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境内证券投资额度管理要求正式取消,进一步便利了境外投资者参与我国金融市场。相关数据显示,截至今年9月底,共有647家合格境外投资者获批。
集中查办19起重大证券违法案件
证监会昨日消息,近日,证监会会同公安部、最高检联合开展打击证券违法犯罪专项执法行动,集中部署查办19起重大典型案件。这是监管部门进一步强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协作配合,形成高效打击证券违法活动合力,加大证券违法成本的重要举措。目前,相关调查、侦查、审查起诉工作已经全面展开,部分重点案件已取得重要突破。这些案件主要涉及:
一是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案件8件。有的债券发行人、上市公司连续多年财务舞弊,涉嫌欺诈发行犯罪;有的上市公司并购标的为完成业绩承诺大量虚构业务,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犯罪;有的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利用职务便利,以支付股权转让款、债务转让等名义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涉嫌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犯罪;有的中介机构从业人员配合上市公司造假,伪造审计证据,执行银行函证时严重失职,涉嫌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犯罪。
二是恶性操纵市场案件9件。有的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伙同市场机构操纵本公司股票;有的股市“黑嘴”与操盘方合谋通过蛊惑交易、“抢帽子”交易等方式非法牟利。个别当事人屡查屡犯,犯罪主观恶性强。
三是典型内幕交易案件2件。有的内幕信息知情人除直接从事内幕交易外,还向存在特殊利益关系等其他人员泄露内幕信息,参与收益分成。总的看,上述案件呈现组织团伙化、主体多元化、手法隐蔽化等特征,违法行为持续时间长、涉案金额大,危害后果重。
近年来,针对严峻复杂的证券违法犯罪态势,证监会不断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配合。2021年上半年,已累计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及线索119件,移送涉案主体266人,较去年同期增长均达到1倍以上。同时,及时向检察机关抄送重大案件17件。
证监会表示,下一步,证监会将会同公安检察机关,始终坚持“零容忍”的工作方针,立足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和保障资本市场改革发展的工作大局,聚焦执法重点,创新办案模式,不断推动完善证券执法司法体制和协调配合机制,着力提升证券执法司法效能,依法从严打击证券违法活动,积极塑造良好市场生态。
开展证券期货行业仲裁试点
近日,为有效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完善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机制,保障证券期货行业健康发展,结合资本市场发展的实际需要,证监会会同司法部充分研究,广泛听取各方意见,制定了《关于依法开展证券期货行业仲裁试点的意见》(简称《试点意见》),自2021年10月15日起施行。
具体来看,《试点意见》共十条:
一是在明确开展证券期货行业仲裁试点重要意义的基础上,提出试点的总体要求。开展试点工作应当遵循资本市场基本规律和基本原则,遵守资本市场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自律规则和行业惯例,建立专门的证券期货仲裁院(中心),制定符合证券期货行业特点的仲裁规则,提升仲裁从业人员的证券期货专业水平,保障纠纷解决的公平公正和高效便捷。为加强对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保护,要求在仲裁规则中设立注重调解、先行赔付、纠纷速裁、互联网仲裁专门条款。
二是支持、推动在证券期货业务活跃的北京、上海、深圳三地的仲裁机构内部试点组建证券期货仲裁院(中心),适用专门的仲裁规则,专门处理资本市场产生的证券期货纠纷。资本市场监管机构及自律组织提供专业支持。
三是界定仲裁院(中心)的仲裁范围。仲裁范围包括证券期货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并明确将证券期货民事赔偿纠纷纳入仲裁范畴。
四是对证券期货民事赔偿纠纷和资本市场自律组织会员纠纷的仲裁作出专门规定。首先,基于仲裁机构确认违法行为的权限不足,对证券期货民事赔偿纠纷的仲裁设定行政前置和司法前置程序。其次,对仲裁协议和仲裁条款作出规定,其中规定公司章程和会员章程载明相关纠纷仲裁条款的,当事人可以据此申请仲裁。再有,对于自律组织会员之间发生的证券期货业务纠纷,如果当事人选择仲裁方式解决的,应当选择试点仲裁委员会作为仲裁机构。
五是规定仲裁员的选聘机制、提升仲裁员的证券期货专业水平,明确选聘条件,要求建立专门的证券期货专业仲裁员名册,证券期货行业协会和证券交易场所提出符合条件的专业仲裁员推荐名单等。
六是对试点仲裁委员会与资本市场监管机构、自律组织之间的合作,完善证券期货纠纷仲裁与调解、诉讼的有效衔接,证券期货行业仲裁试点工作的指导和监督作出规定。
下一步,证监会表示将会同司法部深入贯彻《意见》精神,落实好《试点意见》要求,积极化解证券期货矛盾纠纷,不断提升证券期货行业仲裁的公信力和专业水平,切实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持续优化市场生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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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李国雷 主管:崔利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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