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20年以来,全球通过SPAC绕过传统IPO模式上市企业呈爆发式增长,全年一共有248家SPAC在纽交所和纳斯达克上市,总共筹集资金达820亿美元(约6,396亿港元),占全年美股IPO的56%。
而且,这股热潮已经延续到了2021 年。截至 2021 年 3月 ,美国 SPAC 上市数量已达 299 家,募资额约 981亿美元,上市家数和募资额已经双双超越 2020 年全年。
目前国内外大牌PE公司都开始参与SPAC其中,那对于中国企业而言,这股热潮又有那些机会存在?同时又回存在那些法律合规上的问题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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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来讲讲SPAC上市的融资优势。
首先中国境内主体可作为发起人设立SPAC申请上市,后续既可在境外并购,也可返程并购装入境内资产。
其次,境内主体可以作为投资人参与SPAC募资。
此外,境内标的企业还可以选择合适的已上市SPAC,与其合并,将自己的资产装入上市SPAC,来实现上市的目的。
以上三种方式都是SPAC的优势之处,不过同时也都会面临一些难点和风险,有些是SPAC的普遍问题,有些则是中国法律环境下的特殊问题,需要在有经验的境内外专业顾问协助下仔细筹划、审慎应对。以下仅列举几个常见问题(非穷尽性)。
中国境内主体作为SPAC发起人:
(1)设立SPAC申请上市需要发起人投入一定的前期费用。中国发起人首先面临境外投资与资金出境的问题。监管机构未必熟悉SPAC模式,法规也没有对此“量身定制”。境内居民个人到境外投资设立公司,目前实践中只能通过《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37号文”)以境内资产或权益出资(即境内居民个人须持有一家境内注册、运营的公司的股权)或境外合法持有的资产或权益,办理相关外汇登记手续,一般除公司设立费用之外难以将大笔现金合法转到境外。若发起人选择先在境内设立公司,再以这家境内公司进行境外投资设立境外的现金壳公司,自2016年底起,国家有关政策就明确限制快设快出、母小子大的境内企业境外投资,以及限制设立无具体实业项目的股权投资基金或投资平台,这导致去境外设SPAC在商委和发改委办理企业境外投资的备案/核准(“ODI备案”)可能遇到阻碍。
(2)SPAC上市的时候是没有业务的壳公司,能在市场上募集到多少资金,很大程度取决于其发起人、董事是否有吸引投资人的背景。中国境内主体作为发起人在美国股市募资,其影响力通常很难与美国本土发起人相比。如果募资不足,就会影响后续并购计划的实施。发起人有时候也需要在SPAC上投入更多现金以向投资者展示自己和投资者“利益捆绑”的决心(从而吸引更多投资),但对于中国发起人而言,如以上第(1)点所述,大笔资金出境可能会在ODI备案时遇到阻碍。
(3)上市后的SPAC需要在规定时间内(不同的上市渠道有不同的规定)选定标的企业,取得股东会对于并购的批准,并且完成并购,否则可能面临退市、清算的风险,发起人的前期投入可能面临损失。同时,如果SPAC后续计划并购中国境内资产,需要符合外商投资产业规定。如果并购境外企业可能又会遭遇外国政府对于某些行业的中国投资的限制(如果该SPAC被认定为由中资控制),这也减少了SPAC可投资标的范围,增加了并购难度。
中国境内主体作为SPAC投资者:
(1)由于SPAC在完成并购之前都是一家空壳公司,如上文提及,中国境内企业投资人投资于像SPAC(境外待上市壳公司)这种无具体实业项目的投资平台在ODI备案中可能会遇到阻碍。如果想直接投资于已上市的SPAC证券,则可能需要通过境外证券投资通道QDII等进行投资。目前境内个人投资者也无法直接开展境外证券投资或其他投资。
(2)投入SPAC的资金需要存入信托账户锁定一段时间,只在有限的情形下才可以兑现,资金的流动性受到影响。
(3)SPAC模式避开了传统IPO模式对上市资产的严格审核,这为合并后的上市公司经营前景带来了一些隐忧。
中国境内企业作为与SPAC合并的标的企业:
(1)与SPAC合并时往往会有换股、增发等安排,而中国企业与境外企业跨境换股在实践中基本不可行,中国企业参与境外二级市场定向增发也可能面临资金出境的渠道限制。因此需要提前设计交易架构。
(2)发起人通常会以较低价格取得SPAC约20%的股份,且发起人、投资人还有一部分认股权证,这部分股份和认股权证会进入合并后的新公司。对于标的企业的实际控制人而言,这等于稀释了其在合并后的公司中的股份比例,削弱了其控制权。
(3)SPAC的董事(包括外籍董事)往往会在合并后的新公司留任,这些人并不是从标的企业中成长起来的,与标的企业的实际控制人的经营理念、工作习惯未必相同,甚至还可能有文化冲突。
(4)SPAC与标的企业合并时,可能有部分SPAC投资人反对并购而选择赎回股份,这将减少合并后的公司能获得的现金数额。
(5)SPAC在上市及定向增发引进机构投资者的过程中,可能给过一些承诺,标的企业与SPAC合并时只能被动地接受这些安排。
(6)标的企业在选择与哪家SPAC合并时,还应考虑下列商业因素:
(a)合并交易中对标的企业的估值。
(b)SPAC管理层是否具有良好声誉和相关行业经验?是否有成功完成SPAC并购交易且帮助合并后公司成长壮大的业绩?是否熟悉中国市场?由于SPAC管理层在合并后往往会留任,其后续增值服务非常重要。
(c)SPAC账上有多少现金,可以在合并后为标的企业所用?
(d)SPAC发起人自己有没有真金白银地投入到SPAC中,还是仅仅以象征性对价获得了SPAC 20%的股份?发起人前期投入越多,其自身利益就与被合并后的标的企业捆绑越深。
(e)SPAC发行了多少期权?通常期权越多,投资人越会倾向于赎回其股份(因为投资人可以选择赎回股份而保留期权),导致给合并后的标的企业留下的现金减少。
(f)如果SPAC的股东会不批准合并交易,或者有大批股东选择赎回,SPAC发起人及机构投资人是否愿意补偿标的企业或承诺为合并后的标的企业补足现金?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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