欺诈发行最高应处无期徒刑

欺诈发行最高应处无期徒刑
2020年05月24日 06:57 深圳特区报

原标题:欺诈发行最高应处无期徒刑

深圳特区报北京5月23日电(特派记者 李舒瑜 甘霖 周元春)“证券发行注册制实行前端市场化准入,必须依靠后端对违法行为举起‘大棒’!” 全国人大代表、深交所理事长王建军建议,修改《刑法》将欺诈发行纳入“金融诈骗罪”,最高可判无期徒刑,提高违法成本为创业板注册制实施保驾护航。

这已是王建军连续第三年提交议案,呼吁加大打击欺诈发行力度。在他的推动之下,今年3月1日新修订后实施的证券法,大幅提高了对欺诈发行的处罚额度。王建军在对此表示欣慰的同时,建议将刑罚短板进一步补齐,立体化构建欺诈发行责任追究体系,为资本市场健康发展提供法治保障。

“内幕交易可以判10年,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可以判7年,而对性质最严重的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犯罪行为相关责任人员却只能判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刑责严重不匹配!”王建军认为,欺诈发行是证券市场的“毒瘤”,该类案件涉及金额大、范围广、人数多,直接危及国家金融安全和金融稳定,其危害后果远不止侵害企业管理秩序,也远比普通金融诈骗严重,必须严惩。

王建军建议,修改《刑法》,将“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改为“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等证券罪”,增加两档刑期,对于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对于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同时强化对“关键少数”的责任追究,单列一款规定控股股东、实控人组织、指使从事欺诈发行的刑事责任,并提高罚金数额,从“非法募集资金金额1%以上5%以下”提高至“非法募集资金金额20%以上1倍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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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建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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