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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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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购业绩对赌失败怎么办? 规避履诺“新招”试探监管边界

2019-12-06 来源:上海证券报

⊙陈碧玉 记者 王雪青 ○编辑 全泽源

小甜甜惨变“牛夫人”的重组后遗症,近期显得格外扎眼。如何处理前些年并购泡沫期留下的商誉减值和业绩补偿后遗症,成为市场和监管博弈的焦点。

相关问题如何处理,考验着上市公司和业绩承诺方的尽责与担当,也是监管底线的试金石。12月2日,莎普爱思的一则公告,刻画出业绩承诺方为兑现诺言,“咬紧牙关”四处筹钱的形象——卖地、卖原材料、追债,只为能够延期交足2018年度的业绩补偿款。然而,并非所有重组公司都能像莎普爱思那般遇上“良心”业绩承诺人。市场上不乏重组标的资产业绩大幅下滑,而业绩承诺方拒不践诺的现象。

上证报注意到,一种新的规避履行业绩承诺的手法正悄然“上线”,即业绩承诺期内出售资产(将资产移出财务报表)。资产出表了,承诺就可以无疾而终?如此“新招”试探着监管边界。

规避履诺:有新招,还有神逻辑

证监会在2008年4月发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其中设置了业绩承诺和补偿规则(简称“业绩承诺规则”)。即,如果标的资产未来一定期限内实际盈利数额不足承诺金额,则由业绩承诺方进行现金或股份补偿。如果说业绩承诺是并购交易估值的“防伪标识”,那么原股东履行业绩补偿则构成实际的约束和威慑。而在现实中,眼见标的资产业绩不达标,牵扯到承诺人切身利益时,总有人想方设法予以规避。

面对规避规则的戏法,证监会在2016年6月曾专门发布《关于上市公司业绩补偿承诺的相关问题与解答》,明确提出:“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中,重组方的业绩补偿承诺是基于其与上市公司签订的业绩补偿协议作出的,该承诺是重组方案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重组方应当严格按照业绩补偿协议履行承诺。重组方不得适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第五条的规定,变更其作出的业绩补偿承诺。”即承诺一旦生效,此后不得变更。

奈何“道高一尺魔高一丈”,新的“高招”浮出水面。即在业绩承诺期内直接出售标的资产,所谓“皮之不存,毛将焉附”,资产都不在上市公司了,岂不就可以免除补偿承诺了?

如此操作堪称“神逻辑”:伴随资产出售而自然终止业绩补偿承诺。终止不属于变更,因而不违反有关规定。随着资产出表,不再进行信息披露,重大资产重组的效果究竟如何,也就成了永远的谜。

虚假出售:挑战市场底线,试探监管边界

在并购浪潮褪去后,标的资产无法实现业绩承诺是典型的后遗症之一。仅以沪市统计为例,从2015年至2018年间,业绩承诺未完成比例逐年攀高,分别是9%、15%、24%和28%,平均未完成比例为20%。单看2018年年报,重组后第一年业绩承诺未完成的比例为13%,第二年为25%,第三年为31%,第四年则高达44%(9家承诺第四年业绩,4家未完成)。沪市主板尚且存在如此高比例的业绩不达标案例,遑论并购重组更加活跃的中小创市场。

有观点认为,目前出现较多无法完成业绩承诺现象的原因,既与当年并购泡沫期的“惯性”高估值有关,也因买卖双方轻视业绩承诺和补偿规则的严肃性和持续性。一转眼承诺期行将结束,业绩不达标,有的公司动起了假出售、把资产移出报表的脑筋来。

所谓承诺一时爽,践诺显“人品”。上市公司与业绩承诺方对簿公堂的情景屡见不鲜。例如:吴通控股与广州新蜂因业绩补偿纠纷诉诸法院;四方股份并购标的原股东拒不履行现金补偿的终审判决,该案件已进入法院执行程序;金盾股份因业绩承诺人未履行约5.7亿元的现金补偿义务,上市公司已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还有国民技术、皇氏集团、广日股份、鸿利智汇等公司,均因业绩补偿事宜,与交易方或轮番诉讼,或进行仲裁。

还有观点认为,近年经济增速放缓,股市相对低迷,也是造成并购重组业绩不达标的客观原因。如果上市公司能够及时止损,将标的资产以公允价格出售回笼资金,也是一种交代。

不过要警惕的是,有些通过关联交易非关联化等手段,向身份和资金来路不明的接盘方高价出售资产,既规避了业绩承诺和商誉减值,也不会因为折价出售资产导致会计确认投资损失。如此“一举两得”的假出售如果蒙混过关,将对市场诚信和投资者信心造成二次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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