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腾讯诉青曙公司侵害著作权、不正当竞争纠纷 法院判赔偿原告80万元

2019-07-19 17:12:00来源:央广网

  央广网北京7月19日消息(记者杨森)据中央广播电视总台中国之声《新闻晚高峰》报道,今天(19日)上午,北京互联网法院公开宣判腾讯科技公司、腾讯计算机公司诉青曙公司侵害著作权、不正当竞争纠纷两案。法院认为,青曙公司在其经营的软件中使用了与微信红包、微信表情相同的作品,侵犯原告的著作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判决赔偿原告共计80万元。

  原告腾讯科技公司、腾讯计算机公司诉称:原告分别对微信红包、微信红包聊天气泡和微信表情等共10幅美术作品享有著作权和排他使用权。在被告开发运营的“吹牛”软件中,其红包界面设计、红包聊天气泡、聊天表情均与上述作品构成实质性相似。

  法院首先就涉及聊天表情的案件进行宣判。在4月的公开庭审中,原被告的诉辩争议焦点之一为腾讯科技公司是否对涉案微信表情享有著作权。审判长姜颖表示,涉案微信表情具有独创性,受著作权法保护。同时,腾讯科技公司为涉案作品的著作权人。姜颖说:“涉案微信表情具有审美意义,构成美术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根据著作权法第11条的规定,涉案微信表情经登记,作者为腾讯科技公司,应为著作权人。”

  原被告诉辩的另一个焦点是被告行为是否侵害原告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以及如果构成侵权,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姜颖表示,被告的行为事实上已构成侵权。被告未经许可,在其经营的“吹牛”应用软件中使用了与涉案微信表情完全相同的聊天表情,其行为使软件用户可以在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涉案微信表情,侵害了原告依法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综合考虑涉案微信表情的使用量、知名度、增值性、创作难度以及被告行为的主观过错、侵权范围。法院酌定,被告应当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0万元。

  涉及微信红包开启页面、微信红包聊天气泡的案件,法院同样认为二者构成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美术作品,原被告软件中的红包界面,构成实质性相似。姜颖表示:“将原被告各自的电子红包、聊天气泡进行对比,二者的组合元素、结构与特征、呈现效果均基本相同。”

  法院酌定,就侵害著作权行为,被告应当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万元。同时,被告的相关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支持原告要求被告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并停止影响的诉讼请求,综合考虑微信红包的商业价值和知名度、被告恶意模仿原告的情节等因素,酌情确定赔偿数额40万元。

  庭审结束后,姜颖表示,法院是本着鼓励创新、反对恶意模仿的理念对本案进行了判决。姜颖说:“对于原告有独创性的劳动,我们要进行保护,对于被告的恶意模仿,我们要进行打击制止,在损害赔偿的确定上,要考虑既要弥补原告的损失,也要给被告一定警示作用,制止同类侵权行为。”

编辑: 高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