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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争中性原则确立,破除行政垄断获强势推进

第一财经 2019-03-27 08:54:15

作者:郭丽琴    责编:杨志

国务院常务会议关于这个问题的表述有几个亮点:一是强调竞争中性;二是要求第三方评估;三是提出建立机制,包括投诉机制;四是,明确审查的层面从国家到县级,全覆盖;五是明确提出不保护落后。

在中国《反垄断法》正式实施十年之后,以破除政府行政垄断行为为目的的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被纳入“竞争中性”框架下,获得了强势推进。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3月26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会议指出,要按照竞争中性原则,加快清理修改相关法规制度,对妨碍公平竞争、束缚民营企业发展、有违内外资一视同仁的政策措施应改尽改、应废尽废,年底前实现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在国家、省、市、县四级政府全覆盖,今后涉企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都要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建立投诉举报、第三方评估等机制,坚决防止和纠正排除或限制竞争行为,不保护落后。

多位接受第一财经记者采访的政策参与者和业内人士称,尤其值得注意的是“年底前”、“四级政府全覆盖”、“第三方评估等机制”以及“不保护落后”等表述,堪称强势推进落地的重磅政策。

破除政府行政垄断有了时间表

引人关注的是,会议指出,年底前实现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在国家、省、市、县四级政府全覆盖。

中国社科院研究员、《中国反垄断法》起草人之一王晓晔对第一财经记者说,《反垄断法》第五章是“不得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但该法是在发生了行政垄断行为之后的进行纠正。但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则将时间前置,在政府政策出台前,进行审核。

在我国《反垄断法》正式实施八年之后,2016年6月14日,国务院印发《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下称《意见》)。反垄断开始由对企业行为的规范发展到对政府的行政垄断行为。《意见》规定,政策制定机关在政策制定过程中,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有关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制定的其他政策措施、地方性法规,起草部门要在起草过程中进行审查。

2017年10月26日,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商务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务院法制办日前联合印发《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暂行)》,从审查机制和程序、审查标准、例外规定、社会监督、责任追究等方面对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相关规定进行了解释和细化。

但多位参与该制度建立的人士对第一财经记者说,该制度一直是政府部门的自我审查方式,但此次国务院常务会议的表述,开始引入第三方评估等机制。

市场监管总局市场监管专家委员会成员、华东政法大学教授徐士英在2016年以后,参与发改委组织的公平竞争审查具体工作,审查了一些省市和部委的政策措施。后发改委的反垄断业务被划入新组建的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她对第一财经记者说,现在应该加大力度,改变政府不当干预市场的行为,任何一个企业不能因为所有制的原因享有当然的竞争优势。这就是的强调营商环境优化的核心。

国务院常务会议关于这个问题的表述有几个亮点:一是强调竞争中性,过去没有提及;二是以前比较强调自查,现在要求第三方评估;三是提出建立机制,包括投诉机制;四是,明确审查的层面从国家到县级,全覆盖;五是明确提出不保护落后。

她分析说,落后一般是指产业或者地区,不保护落后就是实施统一的竞争政策,不补贴、优惠。前几年提出过审查财政补贴的政策措施,后来停了。不清楚这是否意味着要重新启动。

就在2019年2月17日,市场监管总局已经对外发布“关于公平竞争审查第三方评估实施指南”的公告,鼓励支持政策制定机关在公平竞争审查工作。

根据该实施指南规定, 政策制定机关在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的以下阶段和环节,均可以或者鼓励引入第三方评估。这些情况具体包括,政策制定机关拟适用例外规定的; 社会舆论普遍关注、对社会公共利益影响重大的; 存在较大争议、部门意见难以协调一致的;被多个单位或者个人反映或者举报涉嫌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的;对拟出台的政策措施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对经公平竞争审查出台的政策措施进行定期评估;对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前已出台的政策措施进行清理等。

竞争中性原则确立

刚刚结束的中国高层发展论坛上,“竞争中性”原则被广泛热议。

竞争中性(competitive neutrality),源自上世纪90年代澳大利亚。澳大利亚实施十多年后,2012年,OECD(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竞争委员会与工作组秘书处共同形成《竞争中性:维持国有与私人企业公平竞争的环境》,将竞争中性政策归纳为8大要素:国有企业组织合理化、成本确认、商业回报率、公共服务义务、税收中性、监管中性、债务中性与补贴约束、政府采购,并与OECD《国有企业治理准则指南》衔接,向成员国推广。

见证过中国入世的前任WTO总干事拉米、美国前贸易代表巴尔舍夫斯基等,都曾在接受第一财经记者专访时,表示了对中国国企改革的特别关注。

中央财经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韩文秀总结称,我们将强化竞争政策的基础性地位,按照竞争中性原则,为国有企业、外资企业、民营企业搭建公平竞争的舞台。“我们要以第二次入世的勇气和决心,加强统筹谋划,以解决结构性议题为契机,变外部压力为内生动力,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实现一举多得。“韩文秀说。

全国政协经济委员会副主任、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原副主任刘世锦在谈及竞争中性原则时则进一步解释说,政府的宏观调控者、市场秩序维护者和国有资本的所有者三种职能应该分开,国家办的企业不应该有超越其他所有者企业的特殊权利。

徐士英认为,此次国务院常务会议提出有违内外资一视同仁政策措施应改尽改,就是针对所有制而言的竞争中性。公平竞争审查的面更加广些,而竞争中性主要是针对所有制不同的企业要一视同仁。

“在当前国际贸易背景下实施竞争中立,公平竞争审查发挥作用了。”她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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