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安信国际 朱江团队
在私募股权基金投资过程中,由于不同LP在出资额、出资时间、行业地位、品牌影响力、为基金所带来的附加价值等方面存在差别,不同LP对私募股权基金的实际贡献度也存在一定的区别。在实践操作中,为了客观而公平地体现这种LP之间的相互差异,一般将采取以下两种处理方式:其一是在LPA等全体LP均参与签署的法律文件之中,将不同LP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差异明确予以说明,每个LP都知晓这种“差别待遇”的存在;其二是GP与某个或某些LP在LPA等全体LP参与签署的法律文件之外单独签订补充协议,以此规范与约束双方或多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对于第二种方式下的补充协议,我们一般称之为Side Letter,它是构成整个私募股权基金法律文件体系的一部分。
私募股权基金
Side Letter 条款
1最惠国待遇条款
投资经理可能与早期或者资金体量大的投资者签订最惠国待遇条款。签订该条款待遇的LP将自动获得不低于GP现在和未来给予任何其他LP的优惠、特权、豁免等任何权利与待遇。由于私募股权基金GP可能存在与多个LP都分别签署补充协议的情况,那么只要一个LP在补充协议中设定了最惠国待遇条款,任何一个LP与GP签订的补充协议中存在的更为优惠的待遇与权利都将自动适用于该享有最惠国待遇的LP。这对于维护与增进LP权益而言是非常有吸引力的一种措施。
2费用减免条款
费用减免,对于LP而言,是一种最为立竿见影的优惠条件。这是因为LP投资私募股权基金,除了税收之外,只有GP的管理费与收益分成是LP获得净收益之前需要支出的“成本”。而如果可以降低这一成本的数额,就可以增加LP的最终收益。为此,对于一些具有特殊贡献与价值的LP,GP都愿意减免这些LP一部分、甚至全部的管理费或收益分成,从而吸引这些LP投资于该基金。在具体操作时,绝大部分基金都采取了“先收后返”的方式,即按照统一标准向所有LP征收管理费以及获取相应的收益分成,之后再从GP自己的银行账户上向这些特殊权益LP返还相应比例的管理费与收益分成。
3跟投权条款
跟投权,又称共同投资权,一些具有特殊贡献的LP会要求享有跟投权,即今后私募股权基金投资某一项目时,只要该LP希望直接投资该项目,那么GP就必须给予该LP一定比例的投资份额。但是该条款不仅在一定程度上会导致整个私募股权基金投资优质项目的投资份额减少,而且还会延长私募股权基金整个投资退出期。这种个别LP享有的特权,实际上是建立在侵害其他LP权益基础上的。
4其他条款
confidentiality and disclosure(保密与信息披露)
该条款规定投资人是否同意基金经理向第三方提供信息,比如向银行借贷的时候或者向基金所在地国家申报相关文件以及基金审计需提供相应LP的详细信息。
distribution in specie(货币分配)
当基金运作开始产生收益有回报后,通过何种方式何种货币给投资者返还收益,该条款中都会说明。
general tax(一般纳税)
该条款中阐述了基金当中涉及的税务法则,需要向什么机构政府,提交什么报表,通过何种途径报税等摘要。
transfer(转让)
如果在基金运行过程中,一个LP需要转让基金持有率给他人,如何转换所有权,根据什么计算法则来评估价值。
key man issue(关键人物问题)
当基金主要由一个(或多个)关键人物拥有或控制的情况下,基金的成功将特别依赖于关键人物的技能和智慧。如果关键人物发生变动停止参与基金的业务,基金将受到严重的影响。因此投资者可能会要求将一个关键人物的条款包括在一个Side Letter中,以此来保护自己免受这种风险。
5Side Letter需注意事项
Side Letter最大的问题点在于如何处理好LP之间的关系,如果其他未签署该协议的LP都知晓该协议内容并认可那再好不过了。但是更常见的情况是其他未签署该协议的LP不知晓该协议内容,对于不知晓补充协议的LP而言,存在着一定的不公平性,GP隐瞒的目的就是为了诱使这些不知情的LP签署LPA等法律文件,进而投资该基金。因此这些LP与GP之间出现矛盾与纠纷当然也就无法避免。因此对于签订私募股权基金Side Letter,无论是GP还是LP,都应该慎重对待。对于LP而言,可要求GP对是否存在补充条款的事实予以披露,而且应该在LPA中约定如果GP违反这种披露原则所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对于GP而言,应该尽量处理好特定LP提出签订补充协议的要求,同时在不得不接受特定LP签订Side Letter要求的情况下处理好其他LP的关系,否则这种补充协议可能成为你与其他LP发生矛盾与纠纷的导火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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