秀强股份董事长秘书涉内幕交易 共被罚没6万余元

秀强股份董事长秘书涉内幕交易 共被罚没6万余元
2018年11月13日 14:31 新浪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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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浪财经讯  11月13日,近日,中国证监会发布了江苏秀强玻璃工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秀强股份)董事长秘书张小伟内幕交易“秀强股份”违法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共罚没6万余元。

  内幕信息形成过程 张小伟为内幕信息知情人

  2014年6月,秀强股份董事长卢某强想开展市值管理,联系了几家市值管理公司进行初步了解和洽谈。经张小伟介绍,广州的吴某、梁某于6月25日、7月3日两次到宿迁和卢某强洽谈,洽谈内容包括成立并购基金和减持股份,但最终并未达成一致。

  2014年7月10日,秀强股份保荐代表人朱某华、蝶彩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蝶彩资产)安某梅(蝶彩资产实际控制人谢某华妻子)、蝶彩资产研究总监李某宇去秀强股份初步洽谈市值管理合作,向卢某强简要介绍了蝶彩资产以及相关业务。7月18日安某梅、李某宇第二次去秀强股份,和卢某强、时任秀强股份董秘张某先深入介绍了蝶彩资产的情况和业务模式。8月6日张某先和秀强股份证券代表高某到蝶彩资产,称卢某强拟引入蝶彩资产作为战略投资者,希望蝶彩资产以股东的形式参与,并与安某梅、李某宇交流了几种合作模式。8月25日卢某强到蝶彩资产与谢某华、安某梅、李某宇会面,同意转让1,000万股给蝶彩资产,双方对转让股份的数量和价格协商一致。

  9月3日蝶彩资产和宿迁市新星投资有限公司(秀强股份控股股东,以下简称新星投资)通过快递的形式签署了战略合作协议,蝶彩资产法定代表人李某、新星投资陆某珍(卢某强妻子)在协议上签字。

  新星投资拟减持股份,引入战略投资者,进行市值管理,秀强股份于2014年9月6日公告新星投资和蝶彩资产签订战略合作协议,新星投资将持有的秀强股份5.35%的股份转让给蝶彩资产。根据《证券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第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八项认定,该信息构成法定内幕信息。内幕信息敏感期的起点为不晚于2014年6月25日,内幕信息敏感期的终点是2014年9月6日。张小伟为内幕信息所涉事项的参与者,是本案的内幕信息知情人。

  张小伟内幕交易“秀强股份” 盈利11925元

  “张小伟”账户于2014年7月11日开立,该账户由张小伟本人操作,用其办公室笔记本电脑下单。

  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张小伟于2014年7月25日、9月4日合计买入6,500股,成交金额72,250元,后于9月11日全部卖出,成交金额84,175元,盈利11,925元。

  张小伟构成内幕交易行为 共被罚没6万余元

  中国证监会表示,张小伟利用其本人账户在内幕信息敏感期买入“秀强股份”,违反《证券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违法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决定:没收张小伟违法所得11,925元,并处以5万元罚款。

责任编辑:公司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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