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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财子公司渐近 资管市场混战即将打响

出处: 作者:记者 崔启斌 宋亦桐 网编:财经新闻中心 2018-10-21

银行理财新规正式下发尚未满月,理财子公司业务轮廓、监管规则也逐渐明晰。10月19日,银保监会下发《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就理财子公司的业务范围、股东资格、准入条件等方面作出了规定,降低了多项门槛,进一步拓宽了合作机构范围。在业内人士看来,对银行来说,未来银行理财子公司的建立都有利于银行理财作为银行资管产品与券商、基金、保险等资管产品竞争,将极大影响我国资管行业竞争结构,但是否成立理财子公司、如何定位理财子公司和母行关系、建立理财子公司的核心竞争力,仍是摆在银行面前的关键问题。

门槛降低理财市场迎利好

虽然此次发布的《管理办法》仍处在征求意见阶段,但监管机构对于理财子公司的业务范围、投资类型、风险防控等方面的基本框架和思路已经明晰。据了解,《管理办法》共六章61条,分别为总则、设立变更与终止、业务规则、风险管理、监督管理、附则,成为《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理财新规”)的配套制度,与《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等共同构成理财子公司开展理财业务需要遵循的监管要求。

在市场颇为关注的公募理财产品投资股票和销售起点方面,按照《管理办法》,在前期已允许银行私募理财产品直接投资股票和公募理财产品通过公募基金间接投资股票的基础上,进一步允许子公司发行的公募理财产品直接投资股票。《管理办法》明确,银行理财子公司发行公募理财产品的,应当主要投资于标准化债权类资产以及上市交易的股票。在股票投资集中度方面,该文件要求,银行理财子公司全部开放式公募理财产品持有单一上市公司发行的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

作为“理财新规”的配套制度,《管理办法》中的多条新规较此前有所放宽,例如,在公募理财产品销售起点方面,理财子公司发行的公募理财产品将不再设置销售起点。这就意味着银行理财的门槛有望进一步降低,银行理财的客户群体可以进一步扩大。此外,《管理办法》还简化了理财销售的操作流程,关于面签问题的表述为“首次购买理财产品前通过本公司渠道(含营业场所和电子渠道)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这表示不强制要求个人投资者首次购买进行面签,也可通过电子渠道进行风险能力评估。

京东金融研究院院长孟昭莉在接受北京商报记者采访时表示,通过理财子公司销售的公募产品不受“起售点”的限制,主要是因为理财子公司同券商、基金以及保险公司下设的资管公司一样,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自然该享有相同的业务权限。这些“优惠条件”将为有能力的大型商业银行设立独立子公司开展理财业务提供动力。

合作机构范围进一步扩大

《管理办法》还就理财子公司业务范围、股东资格、准入条件等方面作出规定。具体来看,理财子公司是商业银行下设的从事理财业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业务范围包括发行公募理财产品、私募理财产品、理财顾问和咨询等。理财子公司应由在我国境内注册的商业银行作为控股股东发起设立;可以由商业银行全资设立,也可以与境内外金融机构、境内非金融企业共同出资设立,最低注册资本为10亿元。

据北京商报记者统计,曾公布设立理财子公司计划的商业银行包括:交通银行、招商银行、华夏银行、光大银行、北京银行、宁波银行等十余家机构,子公司注册资本金从“不少于10亿元”到“不超过50亿元”不等。五大国有行中,仅有交通银行一家拟设立理财子公司,其他四大行均按兵未动。

银行是否一定要设立理财子公司?银保监会负责人在答记者问时也给出了回复:“商业银行可以结合战略规划和自身条件,按照商业自愿原则,通过设立理财子公司开展资管业务,也可以选择不新设理财子公司,而是将理财业务整合到已开展资管业务的其他附属机构。商业银行通过子公司展业后,银行自身不再开展理财业务(继续处置存量理财产品除外)。”

值得注意的是,《管理办法》也首次提出银行理财子公司可以选择符合条件的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担任理财投资合作机构,为私募与银行的合作打开了一条“绿色通道”。私募人士认为,虽然新规原则上说银行理财只能与金融机构合作,但此次也明确了未来银行理财子公司可以制定业务规则,跟一些符合条件的私募基金进行合作。根据《管理办法》中的要求符合以下条件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可以跟银行理财子公司进行合作: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满一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的会员;担任银行理财子公司投资顾问的,应当为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其具备三年以上连续可追溯证券、期货投资管理业绩且无不良从业记录的投资管理人员应当不少于三人等。

同时,《管理办法》对于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条件较为宽松,没有了门槛限制,部分私募人士对以后如何与银行展开合作仍存在疑问。在私募基金管理人毕研广看来,“对于私募基金管理人来讲,销售是现在需要解决的一个问题。毕竟私募基金的门槛较高,销售渠道略微单一,但是对于哪些私募基金管理人能够“入驻”银行理财子公司,给出的条款还相对模糊。”他进一步指出,私募基金管理人跟银行理财子公司合作,不仅仅是对私募基金管理人资质、信用、合规情况的约束,更要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实缴资本、股东背景、管理基金规模进行有条件的约束。建议对私募基金管理人与银行理财子公司合作的门槛提高。”

资管市场竞争有望升级

对银行来说,未来理财子公司的建立都有利于银行理财作为银行资管产品与券商、基金、保险等资管产品竞争,这将极大影响我国资管行业竞争结构,嵌套资产、混业经营、违规代销都将成为过去。在分析人士看来,大中型商业银行有望在银行理财子公司领域抢得先发优势。“股份制银行对于银行理财子公司纷纷开始提早布局,从金融业务角度来讲,股份银行的理财灵活性较高,产品设计对投资者更有针对性。并且,股份制银行的‘明星理财产品’较多,成立理财子公司后,更能把销售渠道集中一点。”毕研广强调称。

另有分析人士表示,理财子公司的设立,是让资管业务与自营业务进一步分离,增加理财的独立性,从而助力于理财业务打破刚兑、回归本源的目标。此前在净值化产品转型、产品创新和零售条件具有优势的一些国有大行和股份制银行可能会在银行理财子公司的进展中领先半个身位。

不过,《管理办法》明确未来银行理财销售主体并不再是银行,而是银行控股或者全资控股的银行理财子公司,这意味着理财子公司业务将完全和银行本身的业务分开,子公司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这将对子公司人才建设和投研体系建设产生较大的考验。华创债券报告称,是否成立理财子公司、如何定位理财子公司和母行关系、建立理财子公司的核心竞争力,是摆在银行面前的关键问题。股份制银行和理财业务规模较大的城农商行或积极筹备子公司的成立,为了获取在资管行业更有竞争力的监管条件;国有大行和拥有控股基金公司(附属机构)的商业银行则需要考虑成立子公司和现有的基金公司的定位差别和竞争关系,避免出现内部竞争的情况,理财业务规模较小的城农商行则要考虑是否申请理财子公司,包括是否满足相关成立条件和成本收益比,甚至未来部分小银行会退出资产管理市场,回归银行存贷本业。

而此次理财子公司公募产品销售监管要求的下降,也会给第三方理财市场带来一定的冲击,融360金融分析师杨慧敏认为,目前来看,货币基金的收益与T+0的开放式银行理财产品的收益并无太大优势,但T+0的开放式银行理财产品可当日计息、提取金额不受一万元限制已经比货币基金有优势。一旦去除门槛这一限制,在统一大资管的环境下,以相同的条件进行有序竞争,预计未来活期固收类银行理财产品将对货币基金形成较大的冲击。

北京商报记者 崔启斌 宋亦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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